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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讯闻] 外墙脱落砸伤人 同楼业主共担责 高州法院审结一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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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20-6-22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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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楼房外墙混凝土高空坠下致路过的行人受伤,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一审判决,限该楼房十二名业主被告陆某、刘某等人连带赔付原告冯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2445.7元。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为高州某中学学生,某天傍晚,冯某陪同学看完病后步行回校途中,道旁某幢楼房顶层外墙的混凝土突然松动脱落,碎块从20多米的高处坠下,冯某躲闪不及,被砸中头部及肩部、胸部等多处地方,受伤住院治疗共64天,用去医疗费76139元、用血互助金880元,期间由其父母护理。后经委托鉴定,原告颅脑损伤构成“道标”九级伤残,右上肢损伤构成“道标”十级伤残。事发楼房为商品房,业主共14人,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60463.24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其中两位楼房的业主江某、苏某达成了和解,故原告撤回对该两位被告的诉讼请求,该两位被告转变为本案第三人。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十二名被告及两名第三人为事发楼房的业主,该楼房外墙属各业主共同共有部分,各位业主对此享有共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管理及维护等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事发楼房顶层外墙的石米混凝土由于长时缺乏维护而剥落砸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每位业主应平均负担的赔偿金额为16870元,而原告与第三人江某、苏某已和解解决纠纷,原告已不再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余下12位被告应连带赔偿尚未赔付金额共202445.7元。
  法官提醒
  现在某些楼房使用年限越来越长,自然环境的侵蚀越来越严重,外墙脱落砸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业主和行人的生命安全均造成威胁,因此,应定期对楼房外墙进行检查,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莫舒黄柱)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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