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玉都风情网

搜索
开启左侧

[信宜讯闻] 起诉借款逾期不还被驳回 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复制链接]
三号 发表于 2020-1-13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宜-玉都风情网欢迎您的到来,注册后,您将能玩到更多好玩的功能!信宜人的网上家园,网聚信宜人的力量。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x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借人某信用社因借款人古某到期不还欠款而将古某父子告上法庭,结果却不获支持?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某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被告古某与古某甲是父子关系。原告某信用社向高州法院提供一张借据,证明古某在1997年10月30日向其借款26万元,约定月利率10.71‰,期限2个月,于1997年12月30日到期。借据上还约定:如到期不还,超期部分约定加息20%。古某在借据上借款单位(人)一栏上签名及加盖私章,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及按捺指纹。借款到期后,古某一直未按借据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至2017年5月20日,古某尚欠某信用社贷款本金26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遂于2017年1月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古某需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因借据上古某的签名是由其儿子古某甲代签的,故请求法院判令古某甲共同偿还。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供借据为据,其应对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借据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在借款人古某否认借条上签名真实性且确无其它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出借人某信用社申请笔迹鉴定或指纹鉴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原告某信用社主张借据是被告儿子古某甲代被告父亲古某在借款人单位(人)签名的,手印是两被告所捺印的,但两被告均予以否认,且借据上的指纹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不属于两被告所捺印的。现原告仅提供借据证明借贷事实,但被告对借据真实性予以否认,而原告提供的借据的落款日期亦有更改,且除借据外,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该笔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通讯员莫舒林山青 记者陈牧云

来源:茂名日报

信宜人的网上家园,网聚信宜人的力量!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最新资讯,请关注信宜玉都风情网微信公众号:www06681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民生报料|讯闻

    民生报料|讯闻

    板块简介:信宜讯闻、信宜民生报料、信宜发展讨论、为构建和谐信宜而奋斗。

  • 今日主题: 1/全部主题: 96731
  •  发布规则

      本版致力于为信宜人民提供一个表达民意的平台、沟通的桥梁,为构建和谐信宜而奋斗,将宏扬信宜的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
      玉都风风情网关于民生版贴子的声明:
      本网民生版中网友的所发的贴子仅代表发贴网友个人观点,与风情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网友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围观是一种力量、围观改变信宜】

      1、严禁有涉及反党反政,反动言论,以及不文雅不文明的语言。一经发现,本站有权在不通知作者情况下编辑或者删除!
      2、免责申明:本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3、严禁任何有攻击他人的言行,一经发现立即封ID处理!
      4、请谨慎看帖,理性回帖.也请勿在本版灌水,要灌水请移玉步去水区灌
      5、发布信息时,请勿夸大事实,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并不作解析!
      6、报料提示:如果想报料得到回应,建议留下地址或者联系方式,方便后续跟进。


      “风情资讯”用户名所发布的内容,为风情网原创内容或已被授权发布的内容!

     热点图文

     最新动态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7 X 24小时在线客服

    电话:0668-8884681

    手机:13510735541

    客服QQ1:1592772589,客服QQ2:1368203218
    邮件:admin@06681.com
    Copyright © 2018-2022 信宜玉都风情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申明:本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Powered by Discuz! X3.3 技术支持:信宜玉都风情 苏ICP备11037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