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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讯闻] 【阳光司法】茂名中院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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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 发表于 2016-8-1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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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茂名中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复庭开庭后,当庭做出一审宣判:对杀害儿媳的被告人陈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36329.5元。

2015年7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对儿媳阿娟(化名)说准备次日回廉江市安铺老家,因阿娟诅咒其在回老家路上会死,陈某想起之前与阿娟的争吵,便产生了杀死阿娟的念头。陈某随后从厨房取来菜刀,藏在背后,当阿娟经过陈某卧室门口时,陈某持刀往儿媳头部连砍几刀,倒地后又继续往其颈部补砍几刀,致阿娟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将菜刀遗弃在作案现场。期间,陈某致电110报警投案自首,并对杀害阿娟的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由茂名中院院长林建辉担任审判长主审,已于2015年11月30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质证中,审判长林建辉留意到该案的部分证据未提取,导致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存在缺陷。因此,合议庭决定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该案在昨日上午的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并就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合议庭休庭十分钟进行合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面前杀害被害人,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36329.5元,应予赔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该案是茂名中院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一个缩影,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要探索。该院作为广东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改革一年多来,院长庭长全部回归一线参与办案,院庭领导办结案件占全院结案总数的34.2%,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比增长4.61倍,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中央司改要求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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