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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信宜佬1 于 2012-9-7 09:47 编辑
钓 鱼岛怎么会在日 本私人手里?在日 本,土地产权属于私人所有,这与中国不一样,中国的土地产权是属于国家的。日 本单方面的资料显示, 钓 鱼岛的“ 开拓者”为 福冈县八女市出身的实业家古贺辰四郎。1895年,古贺从政府手中获得了30年的租期。1932年,其儿子古贺善次用1.5万日元(现约2500万日元)从政府手中购入除大正岛之外的各岛屿。1970年后,古贺家把 钓 鱼岛的“所有权”,以4600万日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家住埼玉县的一位好友。去年, 钓 鱼岛的“岛主”向媒体透露说,已经有外国人开价315亿日元要买这个列岛。
故按照日 本的说法, 钓 鱼岛的行政规划属於冲绳县石垣市。根据日 本单方面的主张, 钓 鱼岛几个岛屿中,大正岛属于“国有土地”,其他都属于个人所有的“私有土地”,2002年,日 本政府从个人手中租借了整个列岛,实行政府管理,每年的租费为2450万日元(约合320万元人民币)。其中久场岛还借给 美军使用。 日 本“地主”又是如何拥有 钓 鱼岛的日 本关于 钓 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 钓 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 明朝时起便由ZGZF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 钓 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 本对 钓 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
而所谓“时效取得”的论调称,“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且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 日 本主张对钓 鱼岛拥有主权的理由之一,就是上面提到的——日 本人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发现”该岛。但这个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清代名著《浮生六记》里,文中明确记述了古钓鱼台(岛)归属中国,这比日 本声称的要早76年。 上述三条理由,荒唐可笑,也很无耻你们见过把别人的物品据为己有,并高调宣布要交易的行为吗?
“购买”注定不会成功,但其居心十分可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