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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0668300 于 2012-7-21 17:37 编辑
稀世珍宝——乌木根雕——龙凤图腾转让 我朋友因急需回笼资金装修房子,现有一件稀世珍宝——乌木根雕——龙凤图腾低价转让,有缘人请拨打电话:152 199 11040联系。
龙头侧面
凤嘴和御笔
龙头正面
龙头背面
该根雕为八字形龙案茶几,具有三大特点:
一是吻合历史,材质为具有距今两万五千年以上的碳化古树根,设计构思源于石器时代(石器时代是考古学对早期人类历史分期的第一个时代、即从出现人类到铜器的出现、大约始于距今二三百万年、止于距今6000至4000年左右,这一时代是人类从猿人经过漫长的历史、逐步进化为现代人的时期)的原始社会父系氏族社会现实(父权制兴起并取代母权制)和生殖文化崇拜传统。 二是吻合天然,其龙角、龙嘴、龙须、龙眼、龙耳、龙鼻、龙体、龙爪、龙鞭、凤嘴、凤翅、凤冠、凤爪以及毛笔、墨砚、笔洗、奏章等,浑然天成,只是稍加雕刻,即已活灵活现、栩栩如生。 三是吻合我国特殊国情——漫长的封建帝制和民间龙凤吉祥文化图腾崇拜。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龙历来被喻为皇帝,凤则被喻为皇后,该茶几凤嘴衔着一根天然的毛笔,想要递给龙,嘴下有一卷奏章,恰似一幅立体的天子御笔批阅奏章图,龙凤连为一体,表情喜悦,更似一幅立体的龙凤交欢图。 根雕,有别于木雕。木雕只追求实用性和观赏性两个价值。而根雕则追求天然的形神合一,也就是浑然天成的根艺感。所以,根雕追求四个价值: 第一,具有收藏价值,材质好,密度高,为名贵木材。 第二,要有文学审美价值,也就是说构思要有典故趣事等。 第三,根雕要有工艺欣赏价值,体现作者自身知识积淀和文学底蕴基础上的匠心独运。 第四,要有实用价值,要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为群众喜闻乐见。
乌木的知识 1、什么是乌木? 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2、乌木的自然特质 阴沉木,由于其一般浑身乌黑,所以四川那边一般就形象称为“乌木”,后来就流传开了变成了对“阴沉木”的俗称(它和我国红木标准中的“乌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是两千年至万年前,古四川地域天体发生自然变异,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故又称“碳化木”。 乌木(阴沉木)的本质是碳化木(特殊地理状态下,某些特殊的树种自然碳化后的木头),它介于碳和木之间,有着自己独特的木质特性;而是否属于阴沉,一般看碳化的程度,碳化得太厉害反就成煤炭了。至于传统流传的辟邪神奇等,那属于延伸了的文化范畴,往往容易使得大家在鉴别阴沉木时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 “ 因乘天地灵气,集日月之精华乃万木之灵,灵木之尊”,在我国的四川盆地,神奇的三星堆乌木与举世闻名的三星堆文物一样,是四川的宝贵人类遗产,是古蜀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活化石之美称。乌木(阴沉木)历经岁月沧桑、饱受多种自然外固和内固之力,使其天然形状怪异、古朴、典雅,仪态万千,难怪外国人参观后,均惊叹为“东方神木”。 三星堆附近的古河床,是乌木最集中的出产地之一。经中国地质大学检验中心碳14测定,其乌木(阴沉木)的年龄为3200±50年。 分布位置 早期发掘的乌木(阴沉木)主要分布在四川四条大江及其支流区域(现由于各大型工程的开建及干旱等原因,多地均有大型阴沉木的发掘发现,广东、广西、湖南等均有为数不少的发掘发现,且一般规模大,树身巨大,非机械吊装不能挪动)。经多位乌木爱好者取样作炭十四同位素测定,大多数乌木的年代为距今两千多年至四万年之间。 随着大型基建项目的开发,以及各种大型吊装挖掘设备的出现,近年阴沉木在两广地区(广西、广东)陆续被大规模发现,一般多为铁力木阴沉木,质量上乘;其价格也必将随着发掘量的增加以及乌木(阴沉木)知识的普及而会下降到理性的水平。 3、乌木的形成树种 形成乌木(阴沉木)的树木种类繁多,有:麻柳树、青冈树、香樟树、楠木(金丝楠木、小叶楠木)红椿木、红豆杉、马桑、黄柳木、黄柏、槐木、檀木等(至今发现的阴沉木常见有青杠、麻柳、香樟、红椿、楠木五种)。一般带有香味和杀菌特征的树种才能形成(但并不是所有已形成的阴沉木都有香味,其要根据形成树种不同,而决定是否有香味;一般楠木阴沉木有香味)。 乌木本质坚硬(铁力阴沉木最硬,红椿阴沉木较软;其形成阴沉木并返阳(自然阴干)之后能否沉于水下,取决于其形成树种的不同,有沉有浮均有—特别是成品小件一般浮于水面),多呈褐黑色,黑红色,黄金色,黄褐色。其切面光滑,木纹细腻,打磨得法可达到镜面光亮,有的乌木本质已近似紫檀。其永不褪色、不腐朽、不生虫,是制作艺术品、仿古家具的理想之材。阴沉木比较奇特,一般木头(水沉木也是,特例除外)烧出的是白灰,而阴沉木烧出的是黄灰。其遇水颜色加深,水干后恢复本色;涂上小许菜油则乌黑锃亮,不退色。大部分阴沉木出土时树心已腐朽,只剩下树头及树干中层;已严重碳化的表面无法当做一般材料使用,一般需刨去其外层,而留下木心使用。 阴沉木其色泽大多通体乌黑,也有外黑内红(如古红椿木,在地下埋藏三千年以上,才能形成此色),或外黑内黄(如古金丝楠木,在地下埋藏四千年以上,才有此色)、外黑内绿(如桢楠)、色彩渐变的;其原生古树仅为红椿、楠木、青杠、麻柳、香樟、花楸等品种,并不是所有的古木都能成为乌木,也并不是乌木都是黑色的,或黑色的就是乌木,如印度、缅甸所产的黑木和中国的柿子木、柴油檀木、鸡翅木,就是黑色的现代木(是树木树种的一类别,现代的“乌木”是指在国家红木标准的一种)。 4、乌木的价值 阴沉木多有大小裂纹,一般只做小件工艺品等,少有大件家具流传;其价值有以下因素决定:以木质好坏定价、以树种定价、以粗细定位、以碳化度定价、以外型定价、以是否返阳定价(晾干稳定)、以颜色定价(黑色普通、金丝楠少见)、以裂纹大小定价、以可利用的价值定价等等,要全方位考虑。(一般2000元至8万元/吨均有,加工成艺术品则无具体标准。乌木镯子淘宝网上报价180元/个也有)。 另《本草纲目》记载:阴沉木,气味: 甘、咸、平、无毒。主治: 有解毒,亦治霍乱吐利。取木片研为末,温酒冲服;还有祛风除湿之功效。 在古代阴沉木之所以格外珍贵,其中原因之一是古代大型的基础建设较少,河流水量也充沛(不像现在这么多干旱)更缺乏大型的挖掘和吊装设备、挖沙船等,因此能发现和运回的阴沉木比较少,此为第一珍贵;其次阴沉木形成的特点也注定它在以往很难发现大型成材,且当它离开形成的环境后,温湿度等都环境变化比较大,保管不善也容易会出现开裂等状况,影响利用率,因此也显珍贵;最后就是传统文化中认为其在地底下埋藏千年而不腐,认为它已具有灵性,能辟邪纳福等等,就更显珍贵了。 家具制作一般也需要比较好的整块大料,因此无论从用料用量需求还是保养、传统文化等方面来说,都导致用阴沉木做的家具格外显得珍贵。 乌木(阴沉木)终究是经历了多年的沧桑岁月而流传至今,也是具有灵性的,希望有缘相遇之人也能加以珍惜,好好利用。由于乌木为不可再生资源,开发量越来越少,一些天然造型的乌木艺术品有一定的收藏价值。
相关新闻链接: 农民承包地里挖出乌木归属权产生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120718/152712599773.shtml 天价乌木究竟该归谁? 本报记者杨昌平 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的贵重乌木,其价值几何?有人算过,根据市场价,每方乌木的价格在10万元以上。而四川农民吴高亮从承包地里挖出的上述贵重乌木,其归属就产生了争议。镇ZF说应该归国有,还有人说应该归村集体,而吴高亮则表示,要起诉占有乌木的镇ZF。 承包地里挖出天价乌木 吴高亮是在今年春节时发现乌木的,当时他陪朋友到自己的田地里闲走时,发现地里伸出的一小段枝桠,枝桠发黑,有一股异香,可能是乌木。 2月8日,吴高亮雇了一台挖掘机,挖出7根乌木,最长的达34米、胸径约1.5米。鉴定证明,吴高亮发现的乌木是楠木形成的。但是,当天晚上,通济镇派出所来了两名阿SIR,称有人私采滥挖。面对吴高亮发现的巨大乌木,镇ZF认为,不管乌木算不算矿产资源,它也属于国有资产。于是,在ZF部门介入后,吴高亮不得不让镇ZF把乌木挖出并运走。 乌木又称“碳化木”。尤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可达十万元每立方。 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认为,作为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作为普通百姓,法无禁止皆可为。埋藏物一般有人为因素,而乌木是否属埋藏物,并无明文规定,ZF拥有乌木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不足。从基本法理角度分析,乌木应归发现乌木的农民所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过发现时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确定哪个行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来是有主物。而乌木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因此乌木不属于埋藏物。 但是,也有法学家认为,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明确解释,但基本包含两种情况: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而乌木就是标准的无主物。根据我国惯例,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各国对埋藏物归属规定不同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森泰介绍说,对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的权利归属,各国在法律规定上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多数国家规定发现人有限取得埋藏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埋藏物的发现人取得所有权;如果埋藏物是在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与发现者各取得埋藏物的一半;如发现的埋藏物可以供学术、艺术或历史研究使用,其所有权的归属将依照文物保护法、国有财产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归国家所有。 而第二种则是我国和前苏联等少数国家规定归国家所有。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及《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埋藏物一律归国家所有。这种规定,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及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均有重要意义。但这种立法主义有以下弊病:首先,漠视了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其最终实效不大;其次,使发现者对埋藏物合理注意和保管的积极性受到负面影响;再次,如果埋藏物的价值不高,发现人仍必须将其上缴,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有可能超出物的价值,反而降低了社会效用;此外,发现、占有和保管埋藏物由发现人所为,其还有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失,而国家径直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仅给予发现人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这没有体现劳有所得和损益相当,有违公平原则。 承包地里能否开挖地下宝藏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一种用益物权。”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应限于农业目的。所谓“农业目的”,指权利人为获取土地上的收获物、养殖物和畜产品等收益而以农业方法使用土地。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表示,承包经营权就是使用权,不能为了挖东西而去承包土地,但承包土地后发现有埋藏物可以去挖。所以在什么地方挖出来并不决定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挖出来的是什么。从目前我国立法情况看,还是以国家为中心的,文物、矿藏、无主物、埋藏物、法律规定的野生动植物等都规定归国家所有。而乌木由于其价值是近些年才不断升高,以前对其法律性质的界定比较模糊,从学术界到法律界都没有一个定论。所以此事件才引起了包括法学家、律师在内的全社会的热议。 地下挖出金银珠宝归谁所有 吴高亮从地下挖出来的是乌木,乌木是大自然地壳运动的结果,属于所有人不明。如果他从地下挖出来的不是乌木,而是金银珠宝呢,又该归谁所有?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分析说,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2月21 日作出《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的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对挖掘出祖辈所埋的白银可以判归个人所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的规定,对埋藏物主张所有权的公民,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依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否则,应归国有。 从目前的发展态势看,天价乌木将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定归属,本报将关注吴高亮起诉ZF一案的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