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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所见] 又见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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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声 发表于 2012-5-9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是为社会作保障的公益机构,以“保障人民健康、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我们的服务宗旨,任何医生、任何护士在任何时候都是希望把病人治好。如果确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或者认为医院存在责任,希望大家理智面对,可以按照依法依规的程序进行处理,切勿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对那些恶意到医院闹事的“医闹”行为,公安机关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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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吉 发表于 2012-5-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庸医?现在除了大医院的医生不是庸医,乡镇卫生院的都是庸医了?是不是一个低烧的人在病因未明的情况下做齐所有的检查查明发烧原因,需要住院。那样的话医生就只能给自已看病了。这么一大堆的检查费用谁负担得起。如果乡镇卫生院的医生为了保护自已也学大医院那样做不是依靠自身经验而是依靠一大堆机器的话。那患者有“福”了,你首先得做一轮譬如CT、DR 、MR、彩超、生化、等等等。。。。。。恭喜你,你在查找发烧原因的同时也做了一个全身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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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声 发表于 2012-5-9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卫通〔2012〕7号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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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糊涂 发表于 2012-5-9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微声 发表于 2012-5-9 09: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你就不要CTRL+C在CTRL+V
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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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醉了 发表于 2012-5-9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睇新闻知道有3人俾拘留了,何苦呢,这样闹真是害人害己了,应该申请医疗鉴定,走司法途径,医院有责任的话,该负多少责任它跑不了的,医院没责任的话,你闹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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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声 发表于 2012-5-9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医患双方可向信宜市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也可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当地ZF或卫生局有关人员主持下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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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道夫 发表于 2012-5-9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打击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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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兴家电维修 发表于 2012-5-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讲证据的.听说一个妇女.她的家公在医院打完针不久就死了.她马上把打的针水瓶什么的全抢到手........之后要了不少赔偿....没听医院说什么医闹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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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兴家电维修 发表于 2012-5-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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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 发表于 2012-5-9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搞啊!!!现在计划生肓又抓得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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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温泉水 发表于 2012-5-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轻易说医闹,
这是很无奈的一种维权方式,不认同这方式,但又能选择什么方式呢?
有人说法律前人人平等,(说这个的人太幼稚,可能是没出学校的学生)

建议事主一定要收集好所有的证据,在你维权时尽量不要影响他人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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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吉 发表于 2012-5-1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中穿紫色衣服的女人好像是教育城的老师,那个不幸的孩子是她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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