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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合法化利国利民 李俊 据2012年3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游走在法律与政策边缘已久的小产权房问题,终于走到了破局的节点上。昨日(2月29日),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发文建议,在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进行小产权房入市试点,使小产权房转变为可合法交易的、以自住为主的、特殊性质的‘商品房’,从而扩大城镇住房供给来源,进一步丰富城市住房供给体系。” 农民建房子,本来应该对房子拥有产权,但是农村土地性质是集体的,因此就不可以流转。从当前法律来看,“小产权房”并不是合法的,但是这种规定却是侵犯了农民的利益。道理很简单,农民建了房子,本来是作为住用的,但是有一天,自己不需要使用了,需要转让给他用。可是法律规定了,这种房子是不可以流转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到城市定居,农村里房子只能浪费了。因此,选择越多,收益就越大。 据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给出的数据显示:“1995~2010年间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到7.6亿平方米,其中‘十一五’时期小产权房竣工规模达到2.83亿平方米。”面临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小产权房解决了很多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很多地方的小产权房价格仅为同地段商品房的一半,甚至更低。 如果能够给小产权房合法化,就可以有效抑制高房价。特别是一线城市,房价高得惊人,小产权房却给低收入者提供留在城市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房的作用。小产权房16年建设7.6亿平方米,这将是解决了多少人住房的问题。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置,目前多采取‘强拆’的方式,但这种做法备受批评。按照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的观点,‘强拆’小产权房不仅是对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而且很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该机构强调,要淡化、而不应过于纠结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而非国有的性质,容忍、默认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长期存在,将小产权房建设视同改革开放以来允许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办乡镇企业一样。按照现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可兴办乡镇企业,农民也可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用于自住或出租,但上市交易却不允许。” 正常情况下,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如果对转让权限制,那么资源就不能转到最需要人的手中。法律禁止这种交易,但是并非等于农民就没有进行小产权房的流转。只是在这种法律规定下,各种交易费用将增加了,彼此交易的风险也增加。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产权清楚界定是必然的。查处“小产权房”并没有把产权问题解决了,而是造成对农民伤害,让他们利益受损。 如果给小产权房合法化,房屋的供给会大幅度增加,市场上的房价也会降下来。同时,ZF就不用将大量资金投入去建设保障房,所以小产权房合法化利国利民。 2012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