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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讯闻] 信宜4个酒驾案例,个个悔到肠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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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 发表于 2026-7-25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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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驾驶员朋友,你们是不是有想过“我只喝一点点,还很清醒,可能不影响驾驶”,或者坐上去的时候想着“走小路、路程近”,就觉得交警发现不了,就可以放心开?今天就以四个案例给朋友们参考,看看这四位被告人是如何在酒后把车开进了人生的“死胡同”里的。

案情回顾一

潘某某曾于2024年4月因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但由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2mg/100ml,未达到醉驾标准而仅被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同年8月10日,潘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信宜市新里四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91mg/100ml。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以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解码:为何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28.91mg/100ml,根据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尚未达到150mg/100mL且没有从重情节的,本可依法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因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意见》第十条所规定的从重情节之一,因而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根据《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处刑罚时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

在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后,潘某某非但不牢记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心存侥幸,再次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其行为性质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根本转变。同时,其行为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等待其的必然是更严厉的法律惩处!


案情回顾二

2024年8月4日早上,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去买早餐,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对方司机受伤,在明知对方报警后,李某某仍去隔壁便利店购买2罐啤酒饮用,然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49mg/100ml。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并综合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向法院提出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法律解码:为何饮酒避查避无可避?

根据《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即将面临公安机关查处仍然再次喝酒,属于恶意规避检查,故以查获后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据。

检察官提醒:

总有一部分人怀着侥幸心理或者仍存在认识“误区”,即认为只要在交警查处之前再次喝酒,交警就无法证明是酒驾,便能够逃过法律的惩罚。然而事实证明,为逃避处罚,企图通过“二次饮酒”的方式混淆视听、蒙混过关的行为都只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这种欲盖弥彰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的藐视,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三

2024年7月7日凌晨,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行驶到信宜市迎宾大道时发现公安机关正在前方设卡查车,为逃避检查,在民警身穿执法制服上前拍打其车窗的情况下仍然驾车掉头冲卡逃离现场,后于不久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抽血取样检验后,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1mg/100ml。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最终信宜市人民法院对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解码:冲卡不是“出路”,而是从重处罚的“入口”

根据《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本案中,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尚未达到150mg/100mL,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从重情节的,本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其实施了驾车冲卡的行为,属于《意见》所规定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因而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在判处刑罚时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是违法,倘若错上加错,做出驾车冲卡、调头逆行、弃车逃跑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构成犯罪的,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不仅无法作出从轻从宽处理,更会加重刑罚。如果在逃跑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引发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面临的将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案情回顾四


2024年5月29日早上,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在行经信宜市梅岗大道附近时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车辆相碰,造成黄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案发时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9.27mg/100ml。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结合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信宜市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解码:喝点酒发生事故怎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

本案中,原本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应处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他人人身损害,且达到重伤以上,故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按法律需要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需要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检察官提醒:

驾车出行需严守交通规则,坚决杜绝醉驾酒驾、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停车查看、救助伤者,主动报警,切莫心存侥幸、肇事后逃逸,否则是错上加错,醉上加“罪”,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检察官说法

这些案例,每一个都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醉驾的代价,绝不只是“罚点钱、扣几分”那么简单。上述案例尽管案情各有差异,但心理轨迹如出一辙:即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敬畏,法治观念严重缺失,对“酒后开车”的真实危险选择性失明,存在“就开一小段”、“不会那么巧”的侥幸心理,把生命和规则当作可以押注的筹码。然而,法律的红线从不因侥幸而模糊,司法的追责从不因借口而免除。一旦触碰,面临的不仅是吊销驾照、高额罚金、刑事案底,更可能是职业生涯的断裂、亲人的泪眼、他人的生命健康。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在此,我们呼吁广大驾驶员:摒弃侥幸心理,从思想上、行动上坚决拒绝酒后驾车;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理念,饮酒后主动选择代驾、公共交通等安全出行方式;争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守护者,主动劝阻身边人员酒后驾车,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提醒。



来源:信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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