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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号 于 2025-11-26 11:58 编辑
2024年12月10日,广东省反腐战线再传捷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茂名信宜市委书记邓惠林受贿案作出(2024)粤08初82号刑事判决,邓惠林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162.04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权钱交易,利益勾连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邓惠林利用其在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信宜市人民政府、信宜市委、东莞市委等多地多岗位的职务便利,为茂名市圆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伟华等6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土地置换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967.0418万元,其中805万元未实际取得。
具体来看,2012年至2020年,邓惠林为圆通公司承揽茂名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检测等7个项目提供关照,约定收受项目利润的20%作为好处费共计850万元,并为刘伟华合作公司在信宜市站前大道片区土地指标的征地及招拍挂方面提供帮助,约定收受400万元,共计收受刘伟华所送人民币1250万元,其中650万元未实际取得。此外,邓惠林还为刘志勇、周兴扬、赵颖、王笑非、黄骏毅等人的公司或项目在厂房建设用地、报建手续、土地置换、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上述人员所送钱款或财物,金额从几十万到数百万不等。
到案经过:监察利剑,精准出击
2023年6月,茂名市监察委在查办圆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伟华、股东钟庆清涉嫌行贿案时,发现邓惠林涉嫌受贿的问题线索。2024年2月27日,邓惠林到案后,坦白了调查组已掌握的其收受刘伟华等多人所送财物的事实。
法院判决:罪责难逃,依法严惩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惠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邓惠林未实际收取的贿款,属于未遂。鉴于邓惠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警示:廉洁奉公,警钟长鸣
邓惠林受贿案再次敲响了廉洁奉公的警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一旦走上权钱交易的道路,不仅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自己也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邓惠林,男,1965年6月出生,广东东莞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曾任广东省东莞市委副秘书长。
邓惠林履历:
1983.09-1987.07 广州师范学院物理专业本科毕业;
1987.07-1989.04 惠阳地区教育处科员;
1989.04-1993.11 东莞市委台办科员;
1993.11-1998.01 东莞市委统战部经济科副科长; 1998.01-2005.05 东莞市委统战部经济科科长(其间:1999.09-2000.02 参加广东省社科院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5.05-2005.09 东莞市委台办助理调研员; 2005.09-2009.09 信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9.09-2012.02 茂名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其间:2007.05-2009.10参加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院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班学习); 2012.02-2013.05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3.05-2013.06 信宜市委副书记(正处级)、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2013.09 信宜市委副书记(正处级)、市政府党组书记、副市长;
2013.09-2016.05 信宜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代理市长、市长; 2016.05-2020.01 信宜市委书记(其间:2017.7起兼任信宜市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 2020.02-2024.04 东莞市委副秘书长。
来源:茂名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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