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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讯闻] 社区医院、诊所、药店注意!防控基孔肯雅热,及时报告很重要,这些红线不可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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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25-10-17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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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社区医院、诊所、药店
防控基孔肯雅热
及时报告很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社区医院、门诊等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及时报告基孔肯雅热疑似或确诊病例。若发现未报告情况,可能涉及违反传染病报告制度。

同时,公众(药店等)若发现身边有疑似症状者,也应提醒其及时就医并配合报告工作,共同防控疫情传播。

警示案例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卫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两家诊所的医师在接诊发热患者时,未询问患者蚊虫叮咬等流行病学接触史,且在未检测排除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的情况下擅自接诊发热患者,违反了传染病预检分诊相关规定。

经查,这两家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问:“作为非医疗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基孔肯雅热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时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基孔肯雅热防治,人人有责。当我们发现身边出现基孔肯雅热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如果发现自己可能被传染了基孔肯雅热,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指导,采取居家防蚊隔离或者到医院进行防蚊隔离和对症治疗。

问:基孔肯雅热患者可以拒绝进行防蚊隔离吗?
答:不能。防蚊隔离是阻断“人-蚊-人”传播链的核心措施,具体可分为物理屏障防护(例如病区蚊帐全覆盖、安装纱门纱窗)和化学灭蚊驱蚊(例如室内室外消杀)等,可以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此,基孔肯雅热患者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安排进行防蚊隔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来源:茂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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