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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信宜家长,14岁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致同乘好友受伤,监护人需赔偿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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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25-9-3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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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号 于 2025-9-3 15:13 编辑

近年来

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

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情况屡见不鲜

秋季开学了

学生交通安全牵动无数家长的心

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这起案例

敲响警钟吧


案例简介

14岁的于某和16岁的相某系同一初中的学生,2021年7月的一个晚上,两人及其朋友在某湿地公园共同玩耍后,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相某离开,驾车过程中二人均未戴头盔。当行驶至没有路灯的路段时,因于某对路况不熟悉,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其驾驶的摩托车冲出路面摔倒,致使乘车人相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相某所受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且其牙齿治疗费用仍需10.7万元。

因双方未能就赔偿协商一致,相某遂将于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于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牙齿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法院审理

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单方事故的,即使乘车人没有事故过错,也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相某明知被告于某未成年且无证驾驶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且自身未佩戴头盔,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部分事故损失。

综合本案实际,对于本案原告的事故损失,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担40%的责任。未成年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于某父母已为相某垫付的3.3万元医疗费后,法院依法判决于某的父母赔偿相某各项损失19.5万元。

一般来说,好意同乘是指非运营车辆的车主出于善意、无偿、顺路捎带他人乘车的行为。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人和车主免责的根据,一旦发生意外,车主分三种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车主无过失不承担责任;

二是车主轻微、一般过失应减轻责任;

三是车主故意、重大过失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特别强调第二种情形,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便属第二种情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交通意识较为薄弱,稍有大意就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这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害,也会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其监护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家长应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

不要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

不要违规驾驶电动车




来源:广东普法、山东高院、广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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