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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号 于 2025-4-14 09:37 编辑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1号)
当事人:信宜市平塘镇***商店
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4Y3P4B5R
经营者:陈**
住址:信宜市平塘镇*****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对信宜市平塘镇***商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2月25日15时56分至17时10分,我局综合监督执法大队依法检查陈**设立的信宜市平塘镇***商店。检查发现,该商店经营的图书《同步字帖课课练》《同步字帖》(延边大学出版社),印刷和纸张质量粗糙,经营者未能提供图书发行合法授权。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拍摄取证,对《同步字帖课课练》《同步字帖》(延边大学出版社)157册作扣押处理。
经调查核实,信宜市平塘镇***商店经营的图书《同步字帖课课练》《同步字帖》(延边大学出版社)共进货170册,进货单价3.5元,已经销售13册,销售单价5元,经茂名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盗版)。经执法人员核算,信宜市平塘镇***商店违法经营额共809.5元,违法所得共19.5元。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扣押决定书》1份;3、《扣押物品清单》1份;4、《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5、《关于申请鉴定<同步字帖>出版物的函》1份;6、《送检出版物清单》1份;7、《鉴定书》1份;8、陈**委托书1份;9、张**提供的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10、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1、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2、张**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3、对张**的询问笔录1份;14、执法员拍摄证据提取单6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3目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没收图书《同步字帖课课练》《同步字帖》(延边大学出版社)共157册,没收违法所得19.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4月8日
来源: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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