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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粤茂说法:家暴致离婚并获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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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 发表于 2025-3-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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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女)与王某(男)于2011年通过工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因陈某意外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现已生育一子一女。2023年陈某向律师反映,王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了收集王某家暴的证据,陈某在家里安装摄像设备,并在被家暴后第一时间报警、验伤,随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陈某又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离婚和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并称经济困难,只抚育女儿,儿子归王某抚养。

法院审理

庭审上,陈某提供了家庭录像视频、受伤照片以及报警记录、医疗病历等证据材料,以证实王某曾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证据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王某的家暴行为给陈某造成了身心伤害,应当作出损害赔偿。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一、准许陈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给付陈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000元;三、女儿归陈某抚养,儿子归王某抚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我们受到家庭暴力后,可以向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包含下列措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王某对陈某多次实施家暴,给陈某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应对陈某作出赔偿,综合考虑到家暴程度和损害后果、王某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决王某赔偿10000元较为适当。

本案还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主要以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8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2岁因尚在哺乳期,原则上归母亲抚养。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到两个孩子成长的需求作出的判决,符合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通讯员 黄国凤

编辑:关杜花

初审:温  国

终审:朱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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