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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印发
《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区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茂名市电白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茂名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区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从2014年1月1日起,奖励金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省、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省以上财政负担补助比例85%,市财政负担补助比例7.5%,区级财政负担补助比例7.5%。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申请、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和《茂名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等,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及监外执行期间的。
第八条 奖励对象从外省外市外县(区)户籍迁入我区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区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区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通过公安部门如实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张榜公示等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年终评估内容。对在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严肃地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镇(街道)原已为独生子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以及无子女户实行的各项奖励政策或不涉及省级、市级、区级资金投入的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施行。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印发
《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区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区户籍城镇居民中,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第四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区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茂名市电白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报送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或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或农场计生办(以下简称镇〈街道〉公共服务办)。
(二)审核。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镇(街道) 公共服务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对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 公共服务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每半年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奖励对象名单报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其中区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时,镇(街道) 公共服务办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 公共服务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 公共服务办报请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对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八条奖励金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第九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等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第十条 奖励对象从外省外市外县(市、区)户籍迁入我区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区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区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区卫生健康局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年终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电白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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