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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 发表于 2024-3-4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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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1.压实主体责任。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围绕房屋选址、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经营等方面,依职责指导和督促镇(街)加强房屋所有权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镇(街)应督促指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规范使用房屋,不得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对房屋及配套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和解危措施。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将依据《安全生产法》追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2.强化日常检查。各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导镇(街)、村(居)借助智慧监管技术,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将房屋的质量安全和应急处置情况纳入智慧网格化管理,并列入基层网格员的巡查任务,及时督促业主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在应急状况下按照“基层发令、部门执行”的模式迅速推送至相关部门及时联动处置。各区、县级人民政府要以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为重点区域,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土木和砖混结构老旧房屋、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对象,组织城市管理部门、村(居)“两委”、基层网格员或委托物业等单位对自建房开展安全巡查。排查和日常巡查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排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所在镇(街)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直至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

  3.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经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各地要建立整治台账,指导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人员撤离、封控警示等管控措施,严防人员回流,对符合拆除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整治措施,结合“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城镇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4.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采取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等影响结构安全的行为,以及封堵疏散通道、违规动火作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改扩建(装修)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镇(街)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各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二)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1.规范规划建设审批监管。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的用地和规划审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实行凡建必报、不批不建。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镇(街)应当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自建房的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安全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镇(街)进行监管,对村民建房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巡查,对村民组织竣工验收予以指导。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自建房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各镇(街)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建设情况的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镇(街)报告。(各区、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负责)

  2.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依法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各区、县级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属地镇(街)、村(居)与小组成员单位及时共享经营性自建房隐患问题情况,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工信、公安、民政、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区分不同经营业态制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控措施。(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治理责任。在清查整治违法建设方面,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自建房依法处理。属地镇(街)要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自建房依法处理。对未办理施工图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限额以上”新建、改(扩)建、重建自建房,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在清查整治违规经营自建房方面,各县级消防、市场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对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的自建房从速处理。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和监管执法,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的投诉、举报机制,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奖励机制,对提供线索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形成政府引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主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共建共治新格局。(各区、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三)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房屋安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各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抓好组织实施,结合地方实际落实房屋安全监管责任,通过发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参与,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城镇房屋专业化管理力量,依托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乡镇自然资源、镇(街)消防工作和综合执法等机构统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着力强化监管执法保障,逐步推进房屋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程,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各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2.推进部门协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与各职能部门加强联动,整合部门力量,形成党政齐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一盘棋”格局,全力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用地、规划、住建、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各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3.规范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一是严格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情形。安全排查整治中发现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受损的房屋,存在其他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镇(街)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二是压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责任。对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镇(街)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对有垮塌危险的,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镇(街)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镇(街)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采取解危措施。三是规范出具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应当经过校核、审核、批准,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鉴定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核、批准人员应当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册人员。房屋安全鉴定信息应当统一归集到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鉴定报告应当明确标识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房屋排查编码。归集信息包括鉴定结论、鉴定时间、鉴定机构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定报告(盖章)应当扫描上传至归集平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归档管理,专人负责,保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四是加强自建房房屋安全监督机构活动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鉴定机构规范出具鉴定报告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定期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打击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托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定期更新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名录。(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4.推进信息化采集。依托省筹建中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归集房屋基本信息、隐患排查、整治销号,以及建设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公众服务等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与应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5.健全规章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结合市场化手段,完善房屋安全监管机制,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立法进程,积极完善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以及房屋检查、安全鉴定等相关标准为房屋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标准保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全市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跟踪调度,协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常态长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明确市、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按规定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镇(街)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照《通知》《实施细则》明确的主要任务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制定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和部门联动执法,确保自建房安全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监管不脱节、不缺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通知》《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加强日常督导和考核评估,确保全面执行到位。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来源:魅力高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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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声一直都在 发表于 2024-3-4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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