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府征〔2024〕1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4〕10号批准信宜市2021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信宜市钱排镇钱新经济联合社,钱新村石桥头、新屋村民小组。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钱排镇钱新村石桥头、新屋经济合作社、钱新经济联合社,总面积0.7070公顷(耕地0.0656公顷、园地0.51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钱排镇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信府征〔2024〕2号)
信府征〔2024〕2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4〕7号批准信宜市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信宜市丁堡镇山背经济联合社,东镇街栗木社区大塘尾、木坡、塘边村民小组,六运社区黄京塘、军地坡、塘边山村民小组,玉都街道大坡山社区坡一2、塘尾、中心村民小组,塘面社区土化 队、文头、塘一、塘三、塘四、塘五、大塘、上寨、长山一、长山二村民小组。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丁堡镇山背经济联合社,东镇街栗木社区大塘尾、木坡、塘边经济合作社,六运社区黄京塘、军地坡、塘边山经济合作社,玉都街道大坡山社区坡一2、塘尾、中心经济合作社,塘面社区土化 队、文头、塘一、塘三、塘四、塘五、大塘、上寨、长山一、长山二经济合作社,总面积1.8907公顷(耕地1.8901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丁堡镇、东镇街道、玉都街道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信府征〔2024〕3号)
信府征〔2024〕3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4〕13号批准信宜市2023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信宜市玉都街道塘面社区新建、旺同村墩背、象山、水产垌、平寨一、平寨二村民小组。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玉都街道塘面社区新建、旺同村墩背、象山、水产垌、平寨一、平寨二经济合作社,总面积2.1366公顷(耕地2.0900公顷、园地0.04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玉都街道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信府征〔2024〕4号)
信府征〔2024〕4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4〕12号批准信宜市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信宜市洪冠镇翻稿村石古垠、新屋、中心村民小组。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洪冠镇翻稿村石古垠、新屋、中心经济合作社,总面积5.3646公顷(耕地1.3964公顷、林地3.3599公顷、草地0.3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215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洪冠镇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信府征〔2024〕5号)
信府征〔2024〕5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4〕8号批准信宜市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信宜市东镇街栗木社区根竹土充 村民小组,六运社区土化 村、黄京塘、军地坡、塘边山村民小组、六运经济联合社。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东镇街栗木社区根竹土充 经济合作社,六运经济联合社、六运社区土化 村、黄京塘、军地坡、塘边山经济合作社,总面积3.4106公顷(园地0.1871公顷、林地2.1121公顷、草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1.111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东镇街道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信府征〔2024〕6号)
信府征〔2024〕6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4〕9号批准信宜市202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信宜市玉都街道大坡山社区东风1、东风2、岭二、耀塘口村民小组,塘面社区土化队、大塘、文头、长山一、长山二、长山三村民小组;东镇街栗木社区大塘尾、木坡、塘边村民小组,六谢社区岭岗、岭坡、岭一、岭二、杉木土化 、木山咀村民小组,六运社区黄京塘、军地坡村民小组。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玉都街道大坡山社区东风1、东风2、岭二、耀塘口经济合作社,塘面社区土化 队、大塘、文头、长山一、长山二、长山三经济合作社,东镇街栗木社区大塘尾、木坡、塘边经济合作社,六谢社区岭岗、岭坡、岭一、岭二、杉木土化 、木山咀经济合作社、六运社区黄京塘、军地坡经济合作社,总面积1.2778公顷(耕地1.25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东镇街道和玉都街道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信府征〔2024〕7号)
信府征〔2024〕7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4〕11号批准信宜市2023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信宜市茶山镇丰垌口村棉花坪村民小组。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茶山镇丰垌口村棉花坪经济合作社,总面积0.0924公顷(均为林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茶山镇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