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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讯闻] 信宜某公司被重罚10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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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 发表于 2023-12-2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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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号 于 2023-12-29 10: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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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3〕47号
信宜市智发五金蚀刻除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51Q41H5N
  法定代表人:黄*章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街道六运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室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年加工五金灯罩24000个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2、未按规定申报2022年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现场相片和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3〕46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本案仅1人具有执法资格,且存在未出示执法证件和补签名情况,程序违法;2、质疑案件可能存在查处未分离和调查人员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情况;3、无法证实公司存放的危废数量达到10吨以上,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误;4、法人因学历水平较低,不清楚需网上申报危废资料,会后将积极整改;5、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复核并研究,我局认为:1、现场检查笔录可证实执法人员已出示执法证件,人数符合法定要求,且不存在补签名的情况;2、本案调查终结后已移交市级办理,实行了查处分离,调查人员不参与案审讨论;3、本案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4、本案不存在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并对应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起点2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和第四章第十三点§4.13“未申报,涉及量10吨以上且逾期未改正,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款7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年加工五金灯罩24000个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360000.00元)罚款。

  2、对你公司实施“未按规定申报2022年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00元)罚款。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元(¥106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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