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
国家安全面临新的威胁和挑战
各类间谍活动日趋复杂、隐蔽
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有发生
2023年7月1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正式实施
将敌情突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纳入间谍行为的范畴
那么,新增的这些行为是指哪些行为呢?
例如,针对第三国开展的间谍活动
并没有直接针对我们国家
这种行为也违法吗?
一起通过典型案例
来了解一下↓↓
被间谍发展为情报关系人
在我国窃取第三国情报
在我国领域内,利用我国公民从事针对第三国间谍,虽然未直接针对我国,但这种行为同样属于犯罪。
曹某曾赴A国务工,回国后在广东省某市经商。一个偶然的机会,曹某被A国间谍人员李某等发展为情报关系人,协助搜集B国在华机构及人员情报,并介绍了我国政府部门人员,为李某向我体制内渗透提供帮助。
此后,曹某协助A国间谍人员,通过政府人员获取了B国在华人员情况。针对A国间谍组织在我国境内,利用我国公民从事针对B国间谍情报活动,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及时查处,制止危害。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曹某以间谍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曹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着怎么样的认识呢?
通过缜密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全面掌握了曹某涉嫌犯罪的情况,并及时抓捕归案。曹某被抓时,他第一反应认为是B国间谍人员的报复行为。
在得知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干警的身份后,他马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暴露了。曹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十分清楚A国人员的间谍身份背景。
从法律上讲,间谍罪是行为犯。曹某为获取个人利益,积极主动为A国间谍人员收集B国情报,已经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犯罪。
然而曹某并不满足于完成A国间谍人员布置的任务,为显示个人能力,他还介绍我国政府人员企图拉拢策反,为A国间谍人员获取我国政府掌握的B国人员数据创造条件,对我国家外交安全造成危害。
此类情况,在新修订的反间谍法中作出相应规范。新《反间谍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在这个案件当中,曹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是针对第三国开展的间谍活动,并没有直接针对我们国家。那么这种危害具体体现在哪呢?
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干警认为,虽然不是直接针对我国,但其活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或者是利用我国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相关活动,对我国家安全外交大局等,依然造成现实风险和实质危害。
比如使国际社会误认为,我国默许他国在我域内对第三国开展间谍行为,造成被动。又如利用我国网络对第三国实施间谍攻击的,使国际社会误认为是我国对第三国从事网络攻击等等,所以这些行为也是被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干警表示,广东是经济大省、科技大省、军事大省、口岸大省,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发达。广东本身就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关注的重点。
同时部分国家间谍情报机关,为服务其国家战略,秉承国家意志,充分运用粤港澳大湾区丰富的资源,搜集对手国家的情报,在我区内相互渗透、相互角逐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了多起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案件,有力维护我国国家安全。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毕雁英表示,新修订的间谍法专门新增了一款,就此进行明确规定。为我们规范第三国在我国境内从事的间谍情报活动,利用我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间谍活动,明确在法律上作出规制,会有效的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除了曹某这种针对第三国开展的间谍活动,新反间谍法还把为境外非法提供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纳入了法律规制范围。
新反间谍法主动适应非传统领域的敌情变化,进一步完善了对间谍行为的法律规制。这也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反间谍斗争的工作需要,帮助我们进一步推动反渗透、反颠覆和反窃密工作,加强反间谍工作法治保障。
反间防谍
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为了眼前利益
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事情
同时也要提高警惕
发现间谍行为及时举报
让我们一起共筑国家安全屏障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资料来源:广东新闻频道《权威访谈》栏目特别策划:《国家安全 法治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