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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
放射诊疗设备不断增加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也越来越多
由于在放射诊疗过程中
放射工作人员会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危害
因此加强放射安全防护工作
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守护放射诊疗相关安全
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带你了解下~
以案说法
2023年6月,茂名市卫生健康局对某医院依法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黄某自2022年11月一直在该院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但该院未能出示黄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证》。
经取证核实,该院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放射工作的黄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黄某上岗前,该医疗机构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适用《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免罚情形。
该院在检查后迅速落实了存在问题整改,黄某已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和办理了《放射工作人员证》,并且至案发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该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最终,茂名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大家
身体要定期检查
健康也需要管理
要做到
▼▼▼
☑ 放射工作人员在入职前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在职期间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年。
☑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记录检查结论。
☑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法律知多D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请拨打12345举报
来源:茂名市卫生监督所、广东卫生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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