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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号 于 2023-6-8 17:29 编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 0983执1864 号之一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天展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宜市鸿阳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信宜市鸿阳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信宜市*阳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信宜市东镇街道人民北路 429 号锦绣豪庭首层 060 铺、061 铺、063 铺068 铺、069 铺、072 铺、073 铺、075 铺、077 铺、078 铺、080 铺、082铺、083 铺、085 铺、086 铺、087 铺、088 铺、090 铺、123 铺、125 铺127 铺、128 铺、130 铺、273 铺、275 铺、276 铺、277 铺、278 铺、279铺、280 铺、281 铺、293 铺、295 铺、296 铺、297 铺、298 铺、299 铺302 铺、303 铺、305 铺、306 铺、308 铺、309 铺、310 铺、311 铺、312铺、313 铺、315 铺、316 铺、317 铺、318 铺、319 铺、320 铺、321 铺、322 铺、325 铺、326 铺、327 铺、328 铺。现本院拟依法处置(评估、拍卖等)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七天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相关单据等能证明上述财产属于你本人(单位)享有或长期租用、使用等情况的书面证据,由本院审查认定是否予以保护。没有异议或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迳行处理该财产,相应法律后果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于 2023 年6月 15日前迁出上述商铺,并不得对该商铺进行破坏、损毁。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清场,并根据案件执行需要采取换锁、停水、停电等措施,因强制执行而产生的各类费用和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员自行承担。撕毁本公告、拒不配合执行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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