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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一汽车检测站"造假",被重罚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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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23-5-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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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名市电白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7620537XM
法定代表人:林*强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城岭路**号

我局分别于2023年2月13日、2月14日对你站进行调查,发现你站在2022年11月14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对车牌号码为粤K67Y26的车辆进行检测时,在未将取样管采样探头插入该车辆排气管的情况下,就出具了虚假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350元。

       2、对车牌号码为粤K67Y26的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开展车辆尾气采样检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0923092211141324474041)和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站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发出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3〕5号),拟对你站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站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站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已将取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2、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3、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你站作出前后矛盾的证言却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反言内容;2、结合检测视频中粤K67Y26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持续排放黑烟和询问笔录内容,可以确认你站存在未将取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事实,应予处罚。因此,我局不予采纳你站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规定,并对应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点§3.23“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且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和第三章第四十六点§3.4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站实施“对车牌号码为粤K67Y26的车辆进行检测时,在未将取样管采样探头插入该车辆排气管的情况下,就出具了虚假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350.00元);

       2、对你站实施“对车牌号码为粤K67Y26的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开展车辆尾气采样检测工作”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合计壹拾壹万元(¥11000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叁佰伍拾元(¥350.00元)。

       限你站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和非法所得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和非法所得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站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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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宗耀祖 发表于 2023-5-9 19: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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