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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2〕14号
信宜市城南刘平禽畜配料加工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983600159474
地 址:信宜市***
经营者:刘**
公民身份号码:440921********0831
住 所:广东省信宜市******
2022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未能收集处理,直接向附近沟渠排放。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30日向你加工场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2〕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加工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加工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5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加工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未能收集处理,直接向附近沟渠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加工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 44588001010046140
你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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