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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途径] 信宜:托别人卖车,结果车款被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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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 发表于 2022-1-2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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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托别人卖车,结果车款被吞,法院判了!

委托他人销售二手车,受托人获得车款后却拒绝返还给委托人 ,被委托人于是起诉至法院!近日,信宜法院审结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 情

阿文是信宜城区的一间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板。2019年8月间,阿文和朋友阿锦通过协商,口头达成协议:“阿文委托阿锦向他人销售一台二手哈弗牌小轿车,该车总价为65800元,阿锦先向阿文支付订金2000元,余款63800元待车辆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后付清。”阿锦将小轿车售出得到车款65800元后,通过现金交付及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了部分款项给阿文,但尚欠的50000元却以各种理由推诿。阿文无奈之下,将阿锦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
审判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原告阿文委托被告阿锦销售二手车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有效。被告阿锦在获得授权后将该车售出获得65800元车款,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为原告阿文,被告阿锦应向原告阿文返还。综上所述,原告阿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理有据,法院遂判决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原、被告已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原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车辆转让款50000元及利息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陈严、梁智清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杨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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