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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途径] 【司法惠民】“双百”案例之风险警示案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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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 发表于 2021-11-4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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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为总结推广提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茂名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和市中立法律服务社,在全市组织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征集活动,最终评选出100个风险警示案例和100个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
其中,风险案例均为茂名本地多发的、人民群众生活中常见的、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案例体例包括标题、案情回顾、法院裁判、风险警示四个部分,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案件的事实和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条理清晰、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今天起,将持续推送风险警示案例,期待能让广大群众更好地学法用法守法、感受司法威严、树立正确权利义务观、避免潜在法律风险,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的习惯,进一步增强法律风险自我防范能力,为共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添砖加瓦。

案例一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原告张某、钟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费案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钟某是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是原告的子女,四个子女均已结婚并生儿育女。原告夫妇因已八十岁高龄,没有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且有病,原告的四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一致达成每个子女每个月支付200元给父母作为赡养费、平均分配父母住院的医药费、护理费、父母在张某甲、张某丙两家轮流住一年的协议。原告也同意上述协议。原告第一年在张某甲家居住,张某甲也给付赡养费,但被告张某甲只支付赡养费到2013年9月,之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给原告。即使是原告张某生病住院,被告张某甲也没有看望及支付医药费。原告多次要求张某甲给付赡养费,张某甲以原告在农村的屋地及责任田未合理分割给他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请求村委会及司法所调解均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甲支付赡养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甲是原告张某、钟某的亲生儿子,依法应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张某甲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其给付赡养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及其子女召开家庭会议就每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给父母达成一致协议,原、被告都承认该协议属实,因此,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影响,被告张某甲辩称在农村的屋地及责任田未合理分割给他而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应继续履行每月支付200元的赡养费给原告的义务。


【风险警示】

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又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赡养年迈的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赡养人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也不得以放弃财产继承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若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也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年老的原告张某、钟某在其儿子被告张某甲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无奈将其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甲需一次性支付拖欠的赡养费6200元给原告张某、钟某,并继续履行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的义务,既维护了两个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我们乌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尽孝要趁早,常回家看看,莫让父母离开我们才后悔。



案例二
拒绝“砍头息”、“高利”潜规则
——罗某诉伍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27日,被告伍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罗某借款30000元。罗某同意借给被告伍某30000元。伍某收到罗某的借款后出具借款30000元的借据给原告罗某存执。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但实际上,罗某出借的金额为28500元,罗某在出借时即扣除了1500元作为利息。伍某借款后逐渐还款给罗某合计29600元,后因觉得利息太高,伍某不愿意再继续还款给罗某,罗某于2021年6月23日起诉至法院,请求伍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首先,关于罗某出借给伍某借款本金数额认定的问题。虽然伍某向罗某出具的借据上写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但罗某在出借时即扣除了1500元作为利息,罗某实际出借金额为285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中,罗某出借给伍某的金额应认定为28500元。
其次,关于罗某出借给伍某的借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的问题。伍某向罗某出具的借据上没有写明利息计算方法,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伍某也每月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给罗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故自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15.4%)计算。对于伍某支付利息超出法律保护的部分,应抵减相应本金,并按照息随本清的方式,按抵减后的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
最后,经法官核算,根据伍某的还款情况,至罗某起诉时,伍某尚欠罗某借款本金为9581元,利息已清偿至起诉之日,与罗某起诉请求的借款本金30000元相差了20419元。


【风险警示】

民间借贷为活跃市场经济做出了一定贡献,其具有手续简便、随需随借、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等优点,但民间借贷同时也具有风险高、不规范、缺乏监管等缺点,容易滋生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如遇“职业放贷”“高利贷”等行为时,作为借款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砍头息。砍头息指的是出借人给借款人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服务费或首期利息,这部分金额称之为砍头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实际出借的金额才认定为本金。
2.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是有保护限度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从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不能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借款人每次还款或支付利息时要注意保留相应还款凭证。
3.积极出庭应诉。借款人往往为躲避债务而下落不明,出借人凭借借据和出借记录起诉至法院,因被告下落不明给案件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基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借款人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借款人不出庭应诉并举证的话,很有可能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案例三

非法狩猎的红线触不得
——熊某非法狩猎案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被告人熊某利用音乐播放器和捕鸟网到高州市南塘镇谷龙耐火砖厂附近的山岭猎捕疑似画眉鸟4只,熊某还通过收养和购买的方式获得其他9只疑似画眉鸟。经鉴定,被査获的13只鸟类均为鸟纲雀形目画眉科画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同时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动物总价值为13000元。2021年1月21日,高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通知熊某到案,熊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8月20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禁止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对熊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以非法狩猎罪追究熊某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四个月的刑罚;附带民事部分判令被告熊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在高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四个月的意见,量刑适当,予以采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熊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主观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故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熊某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并在高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高州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在高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风险警示】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习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能自觉肩负起这份责任,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现象仍屡见不鲜。本案中熊某明知画眉鸟是国家保护动物,却因贪图个人享乐而罔顾他人规劝,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猎画眉鸟,还通过收养、购买等方式豢养画眉鸟,以供个人观赏,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本案的判决不仅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还通过对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的支持,判令被告人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加大对熊某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彰显司法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强化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追究力度,让环保法律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转自: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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