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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信宜一男子无证驾车撞路边泥堆受伤,起诉建筑公司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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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 发表于 2021-9-19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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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上堆放在施工路段的堆泥而受伤,道路施工人在什么条件下应当负赔偿责任?道路施工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履行哪些注意义务?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道路施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2021年的一天,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碰撞到道路右侧施工路段的堆泥后失控跌落左边水沟而受伤。道路施工方为广东某建筑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到达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事采取措施不当,疏忽大意,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建筑公司在施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未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其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前往医院治疗,出院后与建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建筑公司赔偿15834.67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认定建筑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未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且建筑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同时履行了上述两项作为义务,故依法认定建筑公司对胡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实,本次事故共造成胡某经济损失31732.26元,则建筑公司应赔偿9519.68元(31732.26元×30%)给胡某。判决后,胡某与建筑公司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的法定义务,其所设置的警示标志应当明显、醒目,足以引起行人、车辆等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采取减速、绕行等安全应对措施,且施工人应当对警示标志进行合理维护,确保其持续存在于施工期间。请注意,施工人必须同时履行该两项法定义务,仅设置明显标志或者仅采取安全措施都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同时,施工人对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若不能证明的,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建筑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未采取防护措施,建筑公司也未能举证推翻该认定,故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1.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忙,在这些场所铺设管道、修缮下水道及进行其他施工作业时,如果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很可能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因此,法条对设置明显标志及采取安全措施两项义务之间采用 “和”字表述,说明施工人要同时履行两种注意义务,二者缺一均推定过错成立。所以,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施工,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操作。

2.“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摩托车是一种经济、实惠、方便的机动车,是广大群众出门代步普遍使用的主要交通工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驾驶摩托车时应保证人有证、车有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否则等到事故发生后一切已追悔莫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梁燕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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