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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20-11-1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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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
信府办〔202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23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0〕59号)和《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茂医保规〔2020〕2号)等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1、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2、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二)城乡居民要以家庭(户)为单位和按属地原则参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50元。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优抚对象以及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补助。
三、参保缴费时间
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0年10月1日至11月8日为集中宣传发动阶段。各镇(街道)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全面动员部署,细化宣传发动工作方案,为扩面征缴工作预热加温,扩大群众知晓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二)2020年11月9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阶段。为保障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的顺利开展,自2020年10月15日起,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人员除外),税务机关同时停止对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批量扣费;因受疫情影响已进行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但未缴费的参保人,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缴欠缴期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继续报销。
(三)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录入整理阶段。征缴的个人参保资金要在2021年1月15日前全部划入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另文规定,下同),实际参保人数的核定,以2021年1月15日前划入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金额计算人数为准。
四、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继续实行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缴费的模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五、参保缴费流程
(一)准备工作。医保部门、税务机关和医保经办机构抓紧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发放家庭参保信息确认表和家庭参保缴费信息变更表等工作。
(二)参保登记。2021年继续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确认的做法,在2020年参保信息基础上,城乡居民参保家庭成员新增、减少及参保所属身份类别、联系手机号码、扣费账户变更等参保信息变动的,由参保家庭填写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家庭参保缴费信息变更表以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参保确认或信息变更,经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参保信息录入确认,变更确认工作要在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原2020年的参保信息无变更无修改的,视同2021年度应参保居民信息。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除扶贫部门提供的无户籍、无身份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外,原则上不能将参保人员按虚拟人员录入登记参保。
(三)签订扣费协议。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参保扣费账户信息继续由医保经办机构采集,医保端系统采集的参保扣费账户信息需通过税务端接口与商业银行进行代扣网络协议签约(即三方协议网签,以下简称"网签"),如果网签不成功,参保费用将无法通过银行代扣。往年已签订扣费协议且成功扣费的,不需要再次网签。各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信息录入登记、变更录入确认手续后,对新采集以及需要变更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批量网签。
(四)生成应缴数据。各医保经办机构对确认后应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生成应缴数据,并推送应缴数据至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扣费。税务机关接收到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的应缴数据后,通过定期批量代扣方式收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扣费成功后视为已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通过银行代扣的,代扣账户原则以城乡参保居民的茂名社会保障卡金融储蓄账户为主,各合作银行所属的本地或异地银行卡金融储蓄账户、银行活期存折储蓄账户为辅的征收模式。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包括邮政储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不支持银行信用卡及茂名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
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缴费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1)自助缴费。可通过“广东税务”或“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或“粤省事”小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费。
(2)税务机关前台缴费。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进行缴费。
(六)参保缴费短信推送。为确保参保缴费工作能及时高效开展,2021年度继续由市社保局负责推送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扣费等短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税务机关协调安排。
(七)退费情形
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人社〔2018〕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规定,除以下情形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费,不予退费。
(1)应由政府全额资助的参保对象通过缴费渠道已个人缴费的;
(2)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3)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发生死亡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4)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将户籍迁出本市统筹区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5)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被判服刑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6)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可以退费的情形。
(八)退费流程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2018年第29号公告)规定,城乡居民医保费退费采取参保登记经办前台预受理和代收,税务机关受理和核验,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和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经办前台预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附件2),代收退费申请资料,并定期将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资料,核验退费申请信息,核验后定期将资料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
(3)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确认退费申请,并将退款金额退回缴费人。
(4)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将退款金额汇总,向财政部门请款。
(5)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医保经办机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其中,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税务机关发起退费申请(附件3);由于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申请(附件3)并退费,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镇(街道)要迅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参保任务具体分解到镇、村干部身上,实行镇(街道)领导包片、镇(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的“三包”责任制,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务必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任务(见附件1),确保实现人人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深入发动,巩固扩大覆盖面。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城乡居民依法主动参保,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医疗保障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参保情况清查,有序清理重复参保、虚假参保、无效参保等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
(三)全面落实困难人员的参保工作。市财政、民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扶贫、社保、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类困难人员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定额资助),及时做好登记造册、核对和补助资金划入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等各项工作。
对未能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困难人员,开通参保“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中途参保困难人员从身份认定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应待遇。确保不因部门间信息交换时滞影响待遇享受。同时,将职工医保减员的免缴人员自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实现个人医保待遇无缝衔接。
对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内未被确定为困难人员身份并已缴费参保,而中途被确定困难人员身份的参保人,民政、扶贫和残联等部门应在确定和核准困难人员身份后及时将困难人员基本信息报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变更其系统身份标识,从被确定为困难人员身份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应待遇。同时医保经办机构要将中途参保的和中途被确定为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名单报送财政部门,按政府全额资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并对中途被确定为困难人员身份的参保人做好退还个人缴交保费工作,保证全面落实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困难人员实现应保尽保、应资助尽资助。
对中途已经脱贫并确认退出贫困人员身份的参保人(以扶贫部门报送数据为准),在脱贫攻坚期内(具体时间执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下同)继续享受原有医疗保障政策待遇保持不变;脱贫攻坚期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变更其系统身份标识,并从变更其系统身份标识次月起享受普通参保人医疗保障待遇。
对扶贫部门提供的无户籍、无身份证的人员编码信息与医保业务系统的人员虚拟编码信息不符的,以医保业务系统的编码信息为准调整扶贫部门的人员编码信息。同时,扶贫部门要将无户籍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的信息数据提供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无户籍贫困人口做好分类统计,制定实施方案,依法解决符合入户条件的无户籍贫困人口的入户问题。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医保、财政、公安、卫健、民政、残联、教育、市场监管、扶贫、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以及医保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做好。
市民政、扶贫和残联等部门要在2020年11月9日前将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信息资料报送市社保局,经市社保局比对去重后,统一向财政局请款参保。对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有误的,市社保局应退回民政、扶贫和残联等相关部门重新核实纠正,民政、扶贫和残联等相关部门对被退回的人员信息应重新核对,并将核对更正后的人员信息及时报送市社保局,保证人员参保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应保尽保。
(五)做好统计数据上报工作。从11月9日起,每周通报一次工作进度情况,税务机关每周一上午10:00前将截止至上周五的参保扣费成功及失败的名单发送给市社保局,市社保局完善各镇(街道)的辖区信息等,于每周一下午16:00前将全市的参保缴费信息报送给市医保局,以便做好通报工作,首次上报工作进度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市医保局负责参保缴费工作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参保工作目标任务。
附件1:信宜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配表
附件2: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附件3: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核验汇总表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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