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滥勿缺 发表于 2012-5-8 10:03

节哀……

wei820719 发表于 2012-5-8 10:07

向死者家属至以衷心的问候吧。节哀顺变。

wei820719 发表于 2012-5-8 10:07

节哀顺变

壮志凌云的凌 发表于 2012-5-8 10:21

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建议问问专业律师的意见

阿济 发表于 2012-5-8 10:41

强烈抗议楼主的标题,医闹不是你下定论的吧?如果你相信平等,那么只证明你一直活在温室中。

风火 发表于 2012-5-8 11:14

{:soso__6235880048239246314_3:}

骆芷琳 发表于 2012-5-8 11:33

可怜~~

雨后阳光1 发表于 2012-5-8 11:51

{:soso_e109:}

铁汉柔情 发表于 2012-5-8 12:24

应该不是医闹,医院好像太儿戏了,当感冒医。可怜的家庭!

龙行天下浪子 发表于 2012-5-8 13:32

本帖最后由 龙行天下浪子 于 2012-5-8 13:35 编辑

如果真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会有人去“闹”了。法律在中国是只为某些人服务的。愿小朋友一路好走,记着下次投胎別投中国。

三家兵 发表于 2012-5-8 13:47

我同情医生,但是现在的医生工薪待遇实在是太好了,市区几大医院的医生月福利过万,可能你不相信,但这是事实,叫我点敢去看病,一个感冒百几纸,住院等同住六星级酒店。

旺旺随风 发表于 2012-5-8 14:04

{:soso_e136:}

gampsl 发表于 2012-5-8 14:16

你跟他讲法律他就跟你耍赖,你跟他耍赖他就跟你讲法律,主动权永远在他手中....

微声 发表于 2012-5-8 15: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通   告

卫通〔2012〕7号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印刷下载版.pdf

哥是流氓 发表于 2012-5-8 15:31

这算是医疗纠纷吧!闹?未算得上!医闹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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