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女友“520”“1314”是还款? 法院判决该款项是赠与
恋爱期间,男友给女友微信转账“520”“1314”等特殊数字的红包,其性质是赠与或是还款?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男子梁某辩称其转账给女友的“520”“1314”等款项是还款而不是赠与,法院对梁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蔡某与梁某原系情侣关系。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梁某以与他人合伙承包工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女友蔡某借款。蔡某先后转账借款合计人民币8万元给梁某。随后,梁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偿还部分欠款给蔡某,但仍有大部分欠款一直推搪不予偿还。
经多次催收无果,蔡某遂于2020年3月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梁某辩称,其已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前后共返还了26483.7元给原告蔡某,该部分钱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并提交了微信转账清单和若干微信红包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并经原告质证认可的微信转帐清单,被告在2017年8月后,先后10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的款项合计为9290元,其中有于2017年12月转帐的1314元、2019年2月转帐的520元。基于该两笔款项数字所具有的特殊含义以及原、被告原属恋人关系,被告转帐给原告的该两笔款应视为赠与,而非偿还借款。
对于被告主张已通过向原告发微信红包的形式偿还的其余部分款项,一方面因微信红包具有众所周知的无偿赠予的特殊属性,被告通过发微信红包的形式给付的款项应认定为赠予。
另一方面,因被告所提供的微信红包记录,只记载了相关款项,无红包详情信息,无法证实微信红包的领取人,更无法证实微信红包的领取人为本案原告,以及原告所领取的微信红包的金额为被告偿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故被告主张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因此,被告主张合计已偿还26483.7元给原告,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偿还的借款,以原告自认的10000元为准,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本金70000元未还,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
在特定节日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是新时代情侣为维系交往、增进感情的一种常用方式。特别是“520”“1314”“999”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更是示爱的表现,在法律上一般视为赠与。法官提醒:恋爱期间,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付金钱,且不备注款项用途的,认定为赠与,不构成借款。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伍志敏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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