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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存在法律漏洞,一旦引发行政诉讼,尴尬可想而知
自从2005年5月1日我市大张旗鼓开始使用流动电子警察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以来,各类车辆(主要摩托车)违章明显减少,这一做法的确令市区内的交通秩序有了一定的好转。
然而,有关部门推出这样的执法手段,似乎欠缺了严谨的法律考虑。且不论例如不戴摩托车头盔的罚款从5元增至200元达40倍之多有何根据,就其现在执法取证而言,
其一,在法律上,数码照片是不可以作为唯一的证据使用的,这应该是一个常识,因为数码照片极易进行加工修改,而作为唯一的证据使用,有违法律证据要绝对排他的精神,法律不能用“有关部门没必要修改照片”来排除修改的可能性,这是法律的要求;
其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流动电子警察在拍摄照片时,谁在当这警察?有几个人?没有人知道。
(通常在市人民路拍卖行对出位置,你们会见到一辆“的士头”警车右侧坐一位身穿便服的人员操作电子摄像设备,其座位右侧透明玻璃则用报纸遮挡.)
省公安厅2000年率先出台了“警车车窗不准贴粘有色玻璃纸”的规定,目的方便群众报警和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并严格执行非执行紧急警务时不准鸣警笛、穿便衣不能驾驶警牌车辆等规定,保证警车的正常使用和不扰民。
一、专门用于路面巡逻执勤的警用汽车严禁挪作他用,车窗玻璃不得粘贴有色玻璃纸。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内物品摆放有序,严禁在车内摆放任何与执行警务无关的物品。
二、执勤民警必须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巡逻警车停放在道路时,执勤民警除工作需要外,不准坐在车内。严禁在车内睡觉、吸烟、脱鞋、听音乐、看书报、吃零食等。
三、民警驾驶巡逻警车在城区范围内执勤,采取机动巡逻和步行巡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白天,巡逻警车和执勤民警实行机动巡逻与步行巡逻交替进行勤务;深夜时段,以机动巡逻为主。
四、执勤巡逻警车停靠时,必须停放在不妨碍交通和便于群众报警、求助及处警的位置。执勤民警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和发现警情、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必须立即下车按规范处置。
五、为方便群众报警求助,巡逻警车除遇到下雨、风沙、高温等特殊情况外,严禁完全关闭车窗,每扇车窗必须保持10厘米以上的缝隙。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还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法律同样不能允许用“有关人员不会违章执法”来解释这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
其三,在2000年广州市曾就鼓励市民提供传统相机拍摄的照片和底片(传统相机的底片应该具有排他性)举报交通违章的的做法引起法律诉讼,结果是当事人以“普通市民没有执法资格”为由而胜诉。同理,xy交警如何保证数码照片的拍摄者是合法的执法者而不是普通市民?事主无法看到的,难道又是执法部门自己保证自己?
其四,有关部门向事主发出违法通知书,要求其15天内去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但却用的是平邮的方式。试想,现在人们经常变动住址,就算没有变动也大多没有正规的信箱,你如何保证你的违法通知书确实已经送达事主的手上?如果违章人根本就没有收到,这“逾期”罚款又从何说起?难道法律可以接受“信已发出,收不到是你的事,以我们电脑记录为准”的说法? 综上所述,我市推出的这个所谓流动电子警察执法,尽管目的是好的,但却存在许多无法通过法律检验的漏洞,最起码是不完善的,一旦引发行政诉讼,尴尬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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