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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所见] 池洞甲门峡潘氏出左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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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潘魂 发表于 2011-10-14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宜国土资源的违法行政行为如下:
1、
违反《1951年6月中央人民ZF内务部关于寺庙产的处理意见》1951地字第7号文件。
中央人民ZF在文件中提到:
对于寺庙内的一切设备及其他附属物亦应妥为保管,不得破坏变卖的行为。、、、、、、
五、私人所立之寺庵(如佛堂)、祠堂在进行土改之农村中者,由农民协会 进行处理,在非土改农村及一般城市中者,仍归原主所有,如其已失去私有性质或无人管理者,可收归公有或代管。
六、少数民族宗教的寺庙,暂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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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潘魂 发表于 2011-10-14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2、违反(1955)内民字第354号中央人民ZF内务部基本上同意关于庙宇、祠堂、会馆、善堂等房屋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批复文件中提到:
安徽省民政厅:
1955年11月19日(1955)民政字第1284号报告及附件收悉,我部基本上同意你们关于庙、祠堂、会馆善堂等房屋的处理意见,但有两点需要指明(一)报告(一)项所称“如原使用单位或原使用人停止使用时,应交还ZF,不得转让变卖”。中的:“交还ZF”应当指交还ZF管理。
安徽省(1955)民政字第1284号关于未确定产权和未确专人管理的庙宇、祠堂房屋的处理意见报请核示指的报告中提到:
(一)
土地改革时散布在农村未作处理和未确定专人管理的庙宇、祠堂、会馆、善堂等房屋的产权问题,在中央未确定处理办法前不在法令上宣布变更产权。、、、、、、
如原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停止使用时应交还ZF,不得转让、变卖。未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拆除。
(二)
对现已废置不作使用又无专人管理的庙宇、祠堂、会馆、善堂等房屋为了免予破坏,防止坏分子擅自盗卖或据为己有等行为,应由当地公产管理委员会代管并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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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潘魂 发表于 2011-10-14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3、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7995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一月二十八日(1957)法研字第1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来文所提意见,即:祠堂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1957年4月29日)
由此可见潘承庆入住祠堂实际上是东安闸农会安排的代管人,信宜县人民ZF并没有接收云光祠堂,也没列为公产登记,产业权一直是我们云光太公的后人所有。只不过当时的中央人民ZF文件没有宣传让广大群众皆知。造成错觉“安排照顾潘承庆入住祠堂,代为保管,误认为是分给潘承庆所有”。
现在潘承庆的四个儿子:潘明海、潘明军、潘明深、潘明湾乘改革开放的东风,在经济收入丰厚,生活富裕,不需用在祠堂居住,早在1984年就在责任田建有房屋8间,占地面积284平方米,其中在2004年1月5日由信宜市国土部门批准发集体土地使用证150平方米。其余134平方米作超标处理,(详见信宜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艺兴从国土部门存档中调出的复印件《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
又2000年左右的时间,潘承庆及四个儿子在信宜市新城一路82号购买国有土地约200平方米,建成一座五层半高的豪宅,潘承庆夫妇住一楼,其余明湾住二楼,明深住三楼,明军住四楼,明海住五楼,每层楼两个套间,在居住方面可算富有,为什么还狡尽心思将太公的祠堂据为己有呢?没有合理的说法,只是证明潘承庆、李绍华、同四个儿子埋没良心,贪得无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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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潘魂 发表于 2011-10-14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4、被告和第三人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的是城镇居民的个人身份证,不是村民集体户口,根本没有资格申请土地使用证登记,信宜市国土资源部门违反了《土地登记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国土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所以被告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发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详见律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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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潘魂 发表于 2011-10-14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5、国土资源局在登记发证前没有在村中公告。
以上5项国土资源局违法违规发证的行政行为,信宜人发法院不采用判决的手段,而是采召集三方和解的办法,致使我们祠堂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国土资源局和第三人李绍华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和纠正。
信宜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为我们行政诉讼立案,6月21日第一次庭审,23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对潘庆保签字《土地权属证明书》上的“情况属实“字进行文迹鉴定,8月10日法院来文通知办理送检鉴定,8月26日收到“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不是潘庆保所写的“情况属实”,9月8日法院召集三方开庭审理,三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不知为何,信宜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直把案件拖住不判。
我们曾向珠江台求助,媒体暂时未见帮助,故此就在网上发表,请广大网友、特别是法律专家加以评击:信宜人民法院行政庭拖廷不判的错误行为。
此致
敬礼
信宜市池洞镇东安闸村
潘氏族务委员会文化研究委员会
会长:潘庆源
副会长:潘明权
秘书长:潘柏润
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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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海路 发表于 2011-10-14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少来,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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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湾佬 发表于 2011-10-14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上湾佬 于 2011-10-14 10:06 编辑

不知所云!看完一旧云甘!

既然土改给了人家,你要人家搬出去,那很简单,另外起一间差不多的房子给人家搬出去吧!(为表对祖先的诚意,应该比现在的好一点才对得住人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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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 发表于 2011-10-14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老把纠纷发这里呢,这里不是法院呀,我们是不明真相的路人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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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湾佬 发表于 2011-10-1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开片,打死几个,出点人命,估计珠江台就会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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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 发表于 2011-10-1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湾佬 发表于 2011-10-14 10:10
建议开片,打死几个,出点人命,估计珠江台就会来关注的!

甘样代价太大了吧,不过在农村是很无奈的,就比谁够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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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不弃 发表于 2011-10-14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得冇清冇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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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丘 发表于 2011-10-1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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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嘉男 发表于 2011-10-14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所云,看了大半天都不知道想说什么,文字表达能力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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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 发表于 2011-10-1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潘氏用合法方式捍卫族人合法权益不是封建思想抬头吧?都不用劳烦差佬挥棍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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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影无尘 发表于 2011-10-14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创嘉男 发表于 2011-10-14 10:34
不知所云,看了大半天都不知道想说什么,文字表达能力太差

我是被“出左大事”的标题给骗了进来
一目十行,也一头雾水
还以为是自我理解能力太差,原来也有人跟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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