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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决不让你钻疫情的空!
2020年春节期间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 刑事执行监督的各项工作都面临着新的困难
为了做好疫情期间的 各项安全管控和疫情防控措施 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
我院克服困难 调整工作措施 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严格监督
01
一名“特殊”的社矫人员引起检察官的警觉
2020年3月,我院收到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寄来的社区矫正人员柯某某的资料。
据判决书反映,柯某某因多次偷越边境到香港而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按规定,柯某某须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指定时间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及时报告其活动情况。
柯某某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这名“特殊”的社区矫正人员引起了我院第五检察部检察人员的注意。
为了切实做好疫情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我院在疫情初步得到控制时,便前往茂南区司法局对柯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解。
据司法局的工作人员称,他们收到法院寄来的材料后,便联系柯某某到司法所报到,柯某某在电话中称身体不舒服需迟些才到司法所报到。
我院在了解情况后,建议区司法局积极和柯某某沟通,劝说其按时报到,并告知其不按时报到产生的后果。
然后,一直保持和司法局密切联系,对柯某某的情况进行跟踪。
02
多方联系查找仍不知所踪
其后经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联系,柯某某没有到司法所报到,多次电话联系后还拒听电话。
为此我院第五检察部将该情况向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郭剑锋报告,郭剑锋代理检察长指示,建议司法局在做好疫情防控的情况下,联合柯某某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同到其居住的地方进行查找,让柯某某按时报到。
但司法所人员到柯某某家后,发现柯某某不在家中,据居委人员称柯某某家长期无人居住。
03
提出检察建议撤销缓刑
鉴于柯某某超过一个月没有按时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到,而柯某某的情况又特殊,郭剑锋代理检察长决定亲自办理此案,依据法律规定,向司法局提出收监检察意见书,建议区司法局向原审判机关提出撤销柯某某缓刑建议。
区司法局采纳了我院的建议,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后原审法院也作出了撤销缓刑的裁定。
我院也将会对柯某某的收监执行进行持续跟踪监督。
本就缺少监督平台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在疫情发生 的情况下 更是面临着重重困难
为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以及 保护法律实施的严谨性 我院从收监执行监督案件入手
紧密地和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持续跟踪监督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实质化 履行了特殊时期的监督职责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编辑: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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