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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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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料 发表于 2020-1-21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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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以下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东至:江东电子厂
    南至:包茂高速信宜六运入口处
    西至:省道达北线(S370)穿城路段与粤桂路交汇环岛
北至:文昌桥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本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四、对违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有关规定的,市公安、城管、环保、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信宜市公安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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