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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字〔2023〕3号)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3〕3号
信宜松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078597085
法定代表人:宁*
住 所:信宜市******
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增辅料形成新产品,导致新增氨气、氯化铵等污染物种类,新增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和废气排放口,生产产品和工艺变更,但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废水排放口位置变更,新增废气排放口,新增污染物种类(氨气、氯化铵),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3〕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见附件),请求重新判定并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月10日,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理决定。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二款“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第十六条第一款“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2和§2.5.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你公司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之日止。具体要求如下: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停产开展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完成整改任务后,你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2、对你公司新增辅料形成新产品,导致新增氨气、氯化铵等污染物种类,新增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和废气排放口,生产产品和工艺变更,但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元)的罚款。
3、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位置变更,新增废气排放口,新增污染物种类(氨气、氯化铵),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合计贰拾捌万肆仟元(¥284000.00元)
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 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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