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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信宜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投资亏损的钱你要全部退给我!”“投资本来就是有风险的,不可能要我全部承担,我不退!”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依法认定双方过错责任,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汪某与李某同在一个微信群中,该微信群平时有讨论股票,两人慢慢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后开始经常交流股票相关事宜。2022年3月1日,汪某将其证券账户及密码交给李某,李某开始操作汪某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的卖出、买入。期间,汪某按照每周操作股票盈利部分的25%至30%向李某支付分红。2022年4月18日,因李某在理财过程中操作失误,股票亏损,汪某收回账户密码,不再让李某操作其股票账户。后汪某要求李某赔偿理财期间投入的全部本金61091.11元并退还分红16400元,李某不同意,汪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与李某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进行多次交流后,汪某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及密码交给李某,委托李某操作其股票账户,李某亦接受委托从事了股票交易行为,双方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关系。根据查清的事实,信宜法院确认双方的委托理财关系存续期间为自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4月18日,故按此期间以汪某每只股票盈亏情况的差额来确定汪某的损失为14357.52元,不支持汪某要求以此期间其账户余额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的主张。对于汪某主张的损失分担问题,李某收取了汪某转账支付的分红14900元,说明双方之间是有偿的委托理财合同,而李某亦承认其在操作股票账户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李某应对汪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汪某试图通过保本不保盈利的约定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违背公平原则和市场基本规律,故汪某自身也需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李某收取分红是按照股票盈利部分的25%至30%计算,故信宜法院酌定李某对汪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对于李某收取的分红,由于李某为汪某炒股理财最终没有实现盈利,则其按盈利比例收取分红失去事实依据,李某收取的分红应予退还。信宜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损失3589.38元并退还分红14900元给汪某。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委托期限、合同解除、损失分担等问题作出约定,但李某在明知股市有风险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为汪某炒股,炒股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操作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对汪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汪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股票市场的盈利和亏损风险是不可预期的,容易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只赢不亏的情形,而汪某试图通过保本不保盈利的约定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不仅有悖委托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更是违背市场基本规律,故汪某自身也需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无论是委托理财,还是受托理财,均应提高理性投资意识,充分了解各自的理财能力和资金能力,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项目、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事项。只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有据可依,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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