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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讯闻] 父无证驾驶肇事 无车险儿子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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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22-1-18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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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无证驾驶肇事 无车险儿子担责
  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处将未投保机动车借给他人无证驾驶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信宜市某路段时,不慎与对向吕某荣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陈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万多元。陈某出院后,经权威鉴定机构鉴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陈某七级伤残。信宜市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荣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吕某荣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其儿子吕某青,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双方对赔偿协商未果,陈某遂将吕某荣及其儿子吕某青诉至法院,请求吕某荣及其儿子吕某青共同赔偿,请求赔偿各项损失金额合计24万多元。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某青作为车主,是投保义务人,却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致使原告陈某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侵害了原告陈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吕某青作为车主,对该车管理不善,导致该车被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吕某荣取得并使用,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吕某荣、吕某青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给原告陈某;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结合被告吕某荣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份额对原告陈某做出相应的赔偿。吕某青作为车主存在过错,应与吕某荣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车主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名下的机动车辆并及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随意出借机动车辆给他人使用;即时出借,也必须要明确借用人已经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万彩凤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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