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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揭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揭某甲伙同李某甲(已起诉)去到信宜市**镇**村**号被害人梁某某的住宅,趁梁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从李某甲家中带去的木梯从屋后爬上二楼阳台,然后进入屋内翻找财物,在二楼一房间的衣柜内偷走放在纸盒内的现金3000多元,揭某甲分得约2000元。
2、2018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揭某甲伙同李某甲去到信宜市**镇**村李某乙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撬开修理店侧边的木门进入店内偷走新、旧电瓶各8个,然后把8个旧电瓶卖给废品收购站。李某乙得知情况,向李某甲追回了所有被盗的电瓶。
3、2018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揭某甲伙同李某甲在信宜市**镇**村**号揭某甲的亲戚容某某家中喝酒期间,趁容某某外出之机,偷走容某某放在上衣口袋以及房间一个红色挎包内的现金800多元,揭某甲分得500多元。
2019年3月1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揭某甲在信宜市镇隆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其用于作案的1辆黑色爱马俊牌电动摩托车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动摩托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抓获经过等;3.证人揭某乙、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李某乙、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揭某甲及同伙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2019年4月25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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