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玉都风情网

搜索
信宜玉都风情网 门户 查看主题

男子遭殴打致轻微伤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被依法驳回

发布者: 三号 | 发布时间: 2020-7-13 09:04| 查看数: 230|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信宜-玉都风情网欢迎您的到来,注册后,您将能玩到更多好玩的功能!信宜人的网上家园,网聚信宜人的力量。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x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伍志敏近日,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其中涉及到了原告被殴打致轻微伤进而向被告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终因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19年1月29日0时许,罗某启以被黄某帧辱骂为由,纠集同伙罗某志、罗某雄等人到电白水东某酒店一楼门口处,对黄某帧和杨某轩实施殴打。黄某帧逃离后,三人继续对杨某轩进行殴打。正在酒店附近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情况后,随即上前表明身份并制止该三人继续对杨某轩进行施暴。但罗某启等人不但不听从民警的劝阻,还打伤了民警、辅警。后该三人被民警强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杨某轩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司法鉴定,杨某轩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杨某轩将上述三人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另查明,被告罗某启、罗某志、罗某雄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罗某启、罗某志、罗某雄殴打原告杨某轩致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杨某轩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告杨某轩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未构成伤残,三被告的侵害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救济人身权益损害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在侵权诉讼中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法院结合具体侵害情况、精神受损程度等作出相应判断,若该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乃至家庭关系、社会评价的,依法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及造成严重后果,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来源:茂名晚报

最新评论

热门讨论
这个夏天,中大“乡”遇信宜
连日来,中山大学旅游学院MTA乡村振兴班在我市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师生们对我市
信宜有58处不可移动文物,都在
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复查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粤文旅
信宜市明德学校效果图公示!建
信宜市明德学校申请信宜市明德学校综合楼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根据《中华人民
最新人事任免!
信宜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3日人事任免 市政府2024年4月13日任命: 黄 涛 信宜
阴功!茂名一靓女被“霸总男友
虎啸行动| 涉“两卡”犯罪、网络诈骗、伪造公文证件印章 一个都不能放过!
引客入北界 北界镇商会助力北
4月22日下午,北界镇商会在北界镇明堂村文化广场举办“五一去哪玩”活动启动
包茂大道扩建正式开工
4月20日, 由中建八局承建的 包茂大道(大昌口互通立交至迎宾大道段) 扩
老人摔倒昏迷,茂名4名大学生
“快,有人摔倒了,”“我们去帮一下!” 近日在电白大道与包茂大道交会的十字路口处
信宜市2024年第二次公开委托土
信宜市2024年第二次公开委托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公告 信宜市自然资源局拟公开委托土地
信宜一机动车检测公司竟出具虚
信宜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对检验的车辆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
【信宜招聘】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7 X 24小时在线客服

电话:0668-8884681

手机:13510735541

客服QQ1:1592772589,客服QQ2:1368203218
邮件:admin@06681.com
Copyright © 2018-2022 信宜玉都风情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申明:本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Powered by Discuz! X3.3 技术支持:信宜玉都风情 苏ICP备11037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