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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千万借款到期竟不偿还
法院巧用判后释法,为当事人讨回公道
茂名晚报讯记者成城通讯员杨洪波陈严 近日,信宜法院镇隆人民法庭坚持能动司法,审结了一起巨额借款合同案,并通过巧妙细致的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在判后达成和解协议,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9年12月,深圳市某实业公司以购买商业用地为名,向信宜市水口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980万元,双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分期归还,定于2010年1月10日还300万元,2011年1月10日还380万元,2012年1月13日还1300 万元,并约定按月交息,月利率6.975‰,用实业公司座落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商业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已经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抵押登记);王某等五人作担保人。借款后实业公司尚能按月支付利息至去年4月,但之后就不再支付了。后经信用社多次追索均无果,双方引起纠纷。去年10月,信用社一纸诉状,以实业公司和王某等五名保证人作为被告,诉至信宜法院镇隆法庭,提出诉请: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并判令实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30多万元;并且判令王某等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清借款本息的义务。
镇隆法庭受理案件后,经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宝安的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该公司代表人叶某得知地产被查封后,迅速与法官取得联系并于11月31日主动向信用社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8月13日止的借款利息共67万元。但之后叶某向法官表示:实业公司现阶段正等待其他商家资金回转,公司现金短缺,所以无法在现阶段全额支付借款本息,并表示任由法院判决。王某等五名担保人则表示:己方曾经出钱帮被告实业公司交了利息,且本案有土地抵押,担保人对处理抵押物后不足部分承担担保责任。若实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要求法院尽快处理 抵押物偿还 借款本 金及利息。调解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获成功。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被告王某等五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业公司代表人则拒不到庭。
庭审后,承办法官继续积极地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向各方提供调解意见,各方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承担和支付期限的意见分歧虽然逐步减少,却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法院及时作出判决,在审查双方诉辩意见及证据后认定被告实业公司在借款后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判令实业公司限期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共1963多万元给信用社;判决确认信用社对依法处置上述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其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王某等五人对减除依法处理抵押土地使用权价款外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对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仍未放弃调解努力,主动与原、被告联系。在依法向实业公司送达裁判文书后,法官继续通过短信的方式,对公司的代表人叶某展开判后释法工作。工作中,承办法官从法理入手,对该案证据的认定、法律事实的剖析,及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收到法官的50条短信后,叶某终于回复了短信,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调解,但提出公司一次性履行近2000万元的借款本息确实有困难。对此,承办法官马上联系原告信用社,告知其实际情况,信用社的负责人表示理解法院的工作,并同意被告实业公司分期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最终于去年12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实业公司分三期支付诉请标的款。目前三期申请标的款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该起近两千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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