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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西窗法雨》----法治的假设前提(连载之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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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假设前提


       大凡读过《圣经》的人都知道,那里面讲了一个有关人类第一父亲和第一母亲的故事。故事说,上帝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男人叫亚当,由于亚当觉得太寂寞了,总想让人陪伴,上帝便在亚当身上取下一根肋骨,做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女人,取名夏娃。亚当和夏娃没什么事可做,上帝便派他们去看管伊甸园,再三叮嘱他们千万不得偷吃善恶树上的“禁果”。

       也许是“尝试”心切,夏娃还是将上帝的命令弃置一旁,偷吃了“禁果”。岂料后果十分严重:夏娃抵挡不住蛇的诱惑,性觉醒了,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去诱惑亚当,致使两人终于结合在一起,从此,人类就像开了闸的洪水一般不断繁衍,一代传一代。上帝知道之后颇为震怒,将夏娃逐出了伊甸园。上帝还告诉后来的人类,第一父亲和第一母亲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人类是由于这种罪恶而出现的,所以人类的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

      很大程度是因为这个故事,西方人相信了人性恶。

      老一辈的中国人都读过《三字经》,那里面的头一句话说:人之初,性本善。尽管历史上曾有几个“法家”分子竭力“诋毁”人性,但是,大多数中国人都追随孔孟之类的说法,喜欢把人讲得善一点。于是,欲从孩提时代教育人的《三字经》开篇就有了人性善的字眼。

       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则是一种“恐吓”。显然,对人性善恶的理解会影响纠正手段的选择。洋人以为人性恶,所以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中国人以为人性善,所以确信教化的无边效力,教化肯定可以使人改邪归正,于是以为法律实在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这样,具有强制性质的“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而在中国则到晚近时期才有了慢慢的起步。

       西方人是不是真的像相信人有食欲性欹一样相信人是性本恶的?可能不是。他们通常都知道,“人性恶”和“上帝的存在”一样,是个信仰的问题,完全不是个真理的问题,如果你要探讨人性善或人性恶,就如同探讨“鸡先蛋先”的问题一样,很可能没有结果。除了《圣经》的影响之外,一般来说,他们还觉得选择一项事物不一定要有个真实的前提,只要是有用,假设一个前提就可以选择了。历史表明他们的想法的确有用。

       法治是一个很好的治理社会的手段,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人时常认为,法律是一种“恐吓”刺激,对付死不改悔的“没有人性”的人自然不在话下;但同时也都相信大多数人是善的,法律对他们似乎是多余的。另一方面,我们总相信天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认识,何况人自己的“本质”?于是,总要为人性善性恶的问题争得面红耳赤,似乎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考虑其他问题。所以法治在我们的国家里要么不完善,要么“人治”的影子残存不去。其实,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

       我们不必想个“夏蛙”出来,只需要想想我们相信过的他人和自己做了哪些不守信用、害人害己之类的事便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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