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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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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son 发表于 2008-5-22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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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手续
(一) 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为48X33mm)三张;
(二) 提交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交验出生证)和户口簿,交验原件;
(三)提交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旅游签注每项20元。


再次申请:


一次有效旅游签注每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探亲(更新时间:2005年03月08日)
探亲签注(T)发给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人员。该签注分为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三类。持多次签注的,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探望配偶、子女以及子女探望父母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


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丧等特殊情况的其他人员,确有需要的,可签发给3个月多次签注。


其他人员,签发1个月一次签注。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居民及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的;


(三)有直系亲属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的;

  (四)60周岁(含)以上、16周岁(含)以下人员探望近亲属的;

(五)近亲属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六) 近亲属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丧的;
   (七)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特殊的其他情形。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二、申请手续

我市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暂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须交验原件。

(三) 持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免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接受培训、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分别提交其载有学生类、培训类、工作类和亲属类香港“进入许可”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五)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可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六)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七)属于赴港澳探病的,还须提交港澳近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


(八)属于赴港澳奔丧的,还须提交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在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再次申请: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商务(修改时间2005年12月22日)

商务签注(S)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该签注分为7天一次、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五类。持多次签注的,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一、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上述人员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二、签注签发的有关规定
  (一)年纳税额为5万-20万人民币、创汇3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2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营业执照持有人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多次的商务签注。
  (二)年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创汇120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5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或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
  (三)年纳税额为50万人民币、创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1年或3年多次的商务签注,给主要业务人员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或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
  (四)其他人员确实前往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一律签发有效期为7天一次进入有效的商务签注。
三、企业备案申请手续

达到当地最低纳税标准,要求申请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企业,首先要在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企业备案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提交《广东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登记审批表》(简称登记审批表)和《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报备名单表》(简称报备名单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属高新科技企业的,提交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驻华机构办事处可免交纳税和创汇证明。
    4、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办证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简称资格认定书)。


企业备案实行年审制。年审时可凭原资格认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直接向地级以上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发给资格认定书。

四、备案企业人员申请手续

备案企业人员申请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征、户口簿,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4、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通行证。
    5、提交所在企业、经营单位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证明。
五、未经备案人员申请手续

未经备案人员需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申请人与企业签定的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4、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通行证
    5、提交所在企业、经营单位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六、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7天一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50元。
    14天一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50元。
  3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350元。
  1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600元。
  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1400元。
  再次申请:
  7天一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20元。
  14天一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20元。
  3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100元。
  1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100元。
  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3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培训
培训签注(P)发给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人员。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确定。
一、申请条件
  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进入许可证的人员。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国护照或可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进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工作单位意见。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培训签注每项100元。
  再次申请:
  培训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就业

就业签注(J)发给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工作类“进入许可”确定。就业者家属签注(J1)发给应聘赴香港就业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一、申请条件

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许可证或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证的人员。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许可证或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三、申请人持“就业”或“就业者家属”两类签注在香港期间,签注有效期届满要继办签注的,可向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续办签注。申请人须提交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进入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就业签注一项100元。
  再次申请:
  就业签注一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乘务
乘务签注(C)发给驾驶往返香港或者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人员。该签注有效期为1个月至12个月,多次进入有效,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一、申请对象

驾驶往返香港或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人员。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二)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交验原件;暂住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驾驶交通工具往返港澳的相应证明。
  1、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公务车的,需提供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该交通工具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驾驶该工具的公函复印件,交验原件。
  2、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运输车的,需提供省交通厅批文复印件,交验原件。
  3、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船舶的,需提供省交通厅或省航务管理局批文,边防局发的船舶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工作单位意见。
  (五)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乘务签注每项100元。
  再次申请:
  乘务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学习
学习签注(X)发给赴香港、澳门就学的人员。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每次停留时间无限制;签注有效期根据学生实际就学时间确定,最长为1年,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一、申请对象

香港或澳门高等院校在内地录取招收的学生。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交验原件。
  (三)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其它就学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派出所意见。
三、申请人持学生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续办签注的,可向原受理申请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续办签注。
四、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学习签注一项100元。


再次申请:


学习注一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劳务(修改时间2005年11月21日)

为了促进内地与港澳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简化内地赴港澳劳务人员的审批手续,从2004年8月1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机关

  (一)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可以向以下受理机关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如果内地居民通过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名单见附件)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的地(市)级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在澳门从事劳务人员的内地亲属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2张。
  (二)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四)与赴香港或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从事劳务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补充劳工计划类"进入许可";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赴香港从事劳务的证明。
  2、赴澳门从事专业技术劳务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

3、赴澳门从事非专业技术劳务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及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在澳门从事劳务人员的内地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签发的批准通知书及澳门劳务人员的澳门“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复印件。

三、证件签发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劳务的,经批准后,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香港就业签注(J)。签注首次进入截止日期、有效期根据香港"进入许可"确定,签注多次有效。
  (二)内地居民申请赴澳门从事专业技术劳务、非专业技术劳务的,经批准后,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澳门就业签注(J)。签注首次进入截止日期与有效期相同,具体期限根据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上注明的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确定,签注多次有效。
  (三)在澳门从事劳务人员的内地亲属,经批准后,发给港澳通行证及赴澳门就业者家属签注(J1),签注有效期与在澳门劳务人员的“非本地劳工身份咭”有效期限相同,签注多次有效。

四、签注延期

  (一)申请条件和受理机关
  1、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所持证件的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留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可由原派遣的劳务经营公司在港澳地区设立的机构(名单见附件)或者该机构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事处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延期签注。
  (二)申请资料
  1、赴港劳务人员申请延期签注,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补充劳工计划类"延期逗留"标签、商务部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函。
  2、赴澳劳务人员申请延期签注,须提交澳门经济财政司的批准文件、商务部出具的公函。

五、遗失证件补办

  (一)申请条件和受理机关
  1、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由原派遣的劳务经营公司在港澳地区设立的机构(名单见附件)或者该机构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事处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就业签注。
  (二)申请资料
  1、在港劳务人员申请,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发给的在港劳务人员身份确认函件。
  2、在澳劳务人员申请,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签发的"非本地劳工身份咭"。

六、证件换发

  (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原派遣的劳务经营公司在港澳地区设立的机构(名单见附件)或者该机构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事处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
  1、证件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
  2、证件有效期剩余时间短于将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5、其它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二)经批准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通行证件上的签注仍有效的,可将通行证件打孔或剪角后,与新证件同时使用。
  七、证件换发
(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原派遣的劳务经营公司在港澳地区设立的机构(名单见附件)或者该机构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事处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
1、证件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
2、证件有效期剩余时间短于将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5、其它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二)在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内地居民符合上述换发情形的,可由本人或者通过澳门中国旅行社向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
(三)经批准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通行证件打孔或剪角后,可与新证件同时使用。
  八、对因公通行证的特殊安排
(一)持因公通行证在签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已在港澳地区或者已办理因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劳务人员仍可在原劳务签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原证件。
(二)持因公通行证的劳务人员换领往来港澳通行证
因公通行证换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手续与办理往来港澳延期签注的手续相同。
(三)遗失因公通行证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遗失因公通行证再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手续与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补办手续相同。
  九、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港澳“其它”签注
其它签注(Q)发给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人员。有效期为14天1个月或者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一、申请条件

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确有需要赴港澳地区处理产业、法律诉讼、治疗疾病或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非公务活动。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
  (四)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此类申请只作为特殊个案受理,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其他签注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单程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同行);


(二)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定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在港澳的父母均年满60周岁;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人照顾,即在港澳无子女。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四)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五)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注: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二、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70元(含一次有效签注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赴港澳地区定居打分标准

1、夫妻团聚类打分标准(表)
项目
分居时限


档次
分居日期:
分值
分居天数x0.1
得分
  
  

说明:此表用于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夫妻每分居一天,得0.1分,以此递加,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结婚时,配偶是港澳居民的,分居时间从结婚之日起计算;结婚时夫妻双方均未在港澳地区定居的,如可提供配偶加盖有出境验讫章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明确切的出境日期的材料,分居时间从出境之日起计算,否则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只填有月份的,按当月1日计算。

2、照顾无依靠父母类打分标准(表)

项目
申请人年龄
被照顾人年龄


档次
18
|
30
31
|
50
50
|
59
被照顾人出生日期:
分值
10
20
5
岁数-59
得分
  
  
  

说明:此表用于申请赴港澳定居照顾无依靠父母的申请,申请人以18岁(含18岁)为起点,以59岁为限,申请人依年龄分别得分,被照顾人以60岁为起点(含60岁),长1岁得1分,如60岁为60-59=1得1分,以此公式计算,申请人与被照顾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3、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打分标准(表)

项目
申请人年龄
所投靠亲属





申请人
出生
日期:






分值
岁数-59
15
5
得分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60岁(含60岁)为起点,每长1岁得1分,以此递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4、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打分标准(表)

项目
申请人年龄
投靠亲属





申请人出生日期。(仅限于1-14岁)





分值
15-申请人岁数
15
5
得分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1-14岁儿童,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出生为起点,14岁为限,1岁(含1岁以下)儿童得14分,每长1岁,减1分,以此递减,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5、继承产业类打分标准(表)

项目
继承顺序










 




分值
10
9
  
 
得分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申请人,得分以继承顺序为准,第一顺序为10分,第二顺序为9分,以此递减,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父或母是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七年后的,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后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注:对于既符合永居子女,又符合其他定居类别(如照顾父母、子女投靠、夫妻团聚等)的,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条件申请,不能多种类别一起申请。

二、申请手续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请表》两份(粉红色和白色),澳门永居性居民子女申请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请表》两份(浅蓝色和白色)。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X33mm)三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及其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以及在内地居住的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三)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复印件2份,交验原件;


(四)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2份,交验原件;


(五)提交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2份,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交验原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中学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的,要提交与相关出生证明资料,如确无法认定的,作DNA检验;作DNA检验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安排检验,申请人自行去医院所作的DNA检验结果不予承认;
    2、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是补办的,要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底册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对其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到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从其身份证无法辨别出其前往港、澳定居时间的,须提供能证实其父母早年在港、澳定居的证明资料(如在校读书的成绩单、工作的工资单等)。


DNA亲子鉴定
一、什么人需要作DNA测试

凡是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香港、澳门父母或子女血亲关系的,须对申请人及其申报的香港或澳门父母或子女进行DNA亲子关系鉴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人:


(一)关系存疑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婚生子女及其申报的父母;


(二)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非婚生子女及其申报的父母;


(三)我市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须进行DNA测试来确认亲子关系:


(1)申请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居民携行的子女,因无法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经调查无法证实其与父母亲生关系的;


(2)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在港澳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经调查无法证实其与父母亲生关系的;


(3)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在港澳子女的内地无依靠老人,因无法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经调查无法证实其与子女亲生关系的;


(4)申请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因无法提供原始的合法《结婚证明书》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结婚时间确需由其所生长子(女)的出生时间来认定的;


(5)申请赴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的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内地居民,因无法提供确能证明本人与在港澳父母的亲生关系的原始资料证明,或经调查无法证实与其子女亲生关系的;


(6)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认为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7)其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作DNA测试的。

二、DNA测试的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DNA测试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式样附后),上面贴有本人和其声称的父母的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并按有参加DNA测试人员的清晰右手食指指模。按内地申请人数计算,每人填写一份申请书。由子(女)与父母三人组成,简称三连体;如父母一方已死亡的,由子(女)与父(母)两人组成,简称二连体。也可由多名子女与父母一起检测。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子女投靠类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明复印件,老人投靠类的提供申请人结婚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声称的父母或子女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要求作DNA亲子鉴定的书面申请。


(5)回答受理民警有关情况的询问。

三、DNA测试受理和测试机关
受理机关:

(1)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负责受理省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符合作DNA亲子鉴定的申请;


(2)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处(科)受理科(股):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公民符合作DNA亲子鉴定的申请;


(3)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股)受理组: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符合作DNA亲子鉴定的申请。

测试机关:

(1)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负责全省的DNA亲子关系鉴定的检测。


(2)香港永久居民在我市所生婚生子女和在内地所生非婚生子女的DNA检测,在内地居住的,由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负责测试;在香港居住的,在香港特区政府化验所进行。



四、DNA测试程序

(1)抽取血液样本地点在广东省公安厅门诊部五楼化验室,由门诊部安排医务人员负责抽血;


(2)申请人及其声称的父母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并带上DNA亲子鉴定所需的费用前往抽血;


(3)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和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各派民警到抽血现场进行监督,对申请人所持的证件与《DNA检测申请书》的照片及户籍、身份资料等进行核对无误后,要求申请人及其声称的父母在《DNA亲子鉴定存档表》上加按右手食指指模,监督人共同签名,医务人员方可进行抽血取样;


(4)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与香港特区政府化验所共同测试的,须互换检测数据并分别独立进行合并分析、比对、得出结论。对于双方鉴定结果不一致的,需对检测数据重新进行分析。


(5)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工作时限内及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当面向申请人宣布检测结果,同时告诉申请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主要指非亲子关系),可重新受理、审核上报,再免费检测一次。

五、DNA测试收费标准


按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一人1500元;二人3000元;三人4500元(三连体3300元);三人以上的每多一人就多收1500元。



来源:信宜公安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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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 发表于 2008-5-22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米去,路过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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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桐 发表于 2008-5-22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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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尘欲世 发表于 2008-5-23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复杂,睇到眼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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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容容 发表于 2008-6-5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av%0004 那么麻烦的。。。还想这次回去就搞,十一就可以过香港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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