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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各广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循习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指示,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广告宣传的首要位置,在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坚决要将广告宣传导向摆在首要位置,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健康的思想导向、高尚的道德导向、丰富的文化导向,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的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全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广告的导向性审查,自觉抵制、拒绝发布违法违规广告。在广告审查中,要注意以下十五项: 一、提高政治敏感性,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以及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二、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宣传,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宣传或炒作;严禁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禁止在一切商业宣传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 “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六、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及进行商业营销宣传,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七、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一、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三、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十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五、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上述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广告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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