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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十多天,万众瞩目的《民法典》就要正式实施了。在这次的新法发布中,有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原《继承法》相关部分进行修订。此次规定修改涉及到了哪些方面?在新规定下,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孰优孰劣?接下来就让我们根据《民法典》来做一下简单的分析—— 新规背景下,法定继承制度更加完善、公平 1、遗产范围的界定从“列举式”调整为“概括式”。遗产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继承权的标的,其范围问题是继承编中需要规范的重要问题。 而在原《继承法》采用了一般概括加列举的方式,除了明确遗产的性质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外,还具体列举了遗产的形式,列举式规定的优点是在于指向明确,但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多样,就可能会出现明明是被继承人的财产、但是其却不属于法定的遗产形式的情形。而且,从原《继承法》列举的财产形式看,继承法对于遗产的界定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 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整体上删去了上述列举式规定,仅保留了原来对遗产的整体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反向增加排除性规定,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所谓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主要是指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在新规的改动下,法定继承的可继承范围从原来的“有规定的就可以继承”变为“法无禁止皆可继承”,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可以分配给后人的遗产范围显然变大了。 2、《民法典》增加代位继承情形,适当扩大法定继承范围。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原《继承法》只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形。《民法典》继承编中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也列入代为继承人的范畴,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这一规定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而不会因为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这将更大程度地保障私权。 3、新规更加注重继承分配的公正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据此,在我国继承法律关系中,十分注重保护女性继承人的继承权,在继承权的行使、继承的份额等方面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形,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而不应因为性别不同而有差别。 这里所说的“继承权男女平等”,不仅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胞兄弟姐妹一起生活期间男女平等,而是有着更为广泛的内容。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 遗嘱继承仍旧拥有独特优势 在《民法典》新规之下,法定继承制度变得更加公正。但是,法定继承的本质就是对继承顺序的严格恪守、以及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一视同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被继承人无法依照其意愿对遗产进行分配。 因此,在对待一些特殊情况时,遗嘱继承仍然有着独特优势。 1、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更多的财产留给自己“偏爱”的后人。如果某一个子女在被继承人的晚年生活中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陪伴老人,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对其分配更多财产,以示嘉奖。这些都是被继承人在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应有的自由。 2、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属于继承人和其妻子(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儿媳或女婿要分走一半。但是如果老人在遗嘱中明确该遗产是由继承人单独继承、个人所有,就不会有这个问题。 3、遗嘱继承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老人去世后,子女之间因为遗产分割的问题引起纷争。 4、法定继承容易滋生子女有天然继承权利的想法,从而形成“不孝”等不良社会风俗。而遗嘱作为被继承人意志的体现,被继承人拥有对某个继承人少分或者不分的自由,立遗嘱更能让子女清楚自己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并非天经地义,更能督促子女尽到应尽义务。 以上就是在《民法典》背景下,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在新规背景下,法定继承的相关制度更加合理、公正;但是遗嘱继承依旧拥有许多法定继承所不具有的优势。 所以,如果条件成熟,还是建议被继承人为自己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对自己的晚年生活以及身后事留下一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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