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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号 于 2025-11-8 11:28 编辑
违法事实: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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