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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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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21-12-25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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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茂名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侵权“山寨”“三无”劣质等违法违规情形,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净化农村消费市场。

现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生猪产品案
2021年10月12日,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茂南公安分局前往位于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爱群村委会山尾村由李某开设的生猪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从2021年3月上旬开始租用上述场所从事生猪产品的经营活动,其在未申办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村收购淘汰猪乸回其上述租用的场地进行屠宰分割并对外销售。截止被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的生猪产品销售货值金额为720000元。为进一步查清涉案情况,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李某非法经营的生猪产品的涉案货值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较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李某非法经营生猪产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3日将当事人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生猪产品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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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李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猪产品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15日,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李某开设的生猪产品收购销售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的冷库内发现标示产品名称为“大肠”的生猪产品13箱,该“大肠”生猪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未见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李某现场未能提供该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给执法人员查阅。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肠”生猪产品13箱、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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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
茂名市茂南区冰纯食品加工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8月3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茂名市茂南区冰纯食品加工场生产经营的“绿豆冰沙”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茂名市茂南区冰纯食品加工场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茂名市茂南区冰纯食品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756.8元;三、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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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4
高州市根子镇火新粉皮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湿米粉案

2021年5月24日,高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机构对当事人高州市根子镇火新粉皮店加工生产的一批散装湿米粉依法进行抽样检查,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认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项目不符合法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散装湿米粉全部销售完毕。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高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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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5
高州市天翔保健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暗示疗效的食品案

2021年6月21日,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州市天翔保健食品厂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提供其生产的食品的外包装物,发现其中6种食品的包装标签涉嫌含有虚假和暗示疗效的内容。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暗示疗效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高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暗示疗效内容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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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
化州市官桥镇明润百货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2021年4月7日,化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线索依法到化州市官桥镇明润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人反映的“高级绿茶”产品共5盒库存,该百货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供检查,涉嫌经营虚假厂名、虚假厂址,冒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的产品。化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化州市官桥镇明润百货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高级绿茶”共5盒;3、没收违法所得80元;4、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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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7
梁某无证生产销售散装花生油和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案

2020年4月29日,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梁某涉嫌无证生产销售散装花生油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梁某于2019年10月1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散装花生油并运到乡镇市场进行销售,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记录。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了无证生产销售散装花生油和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梁某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3.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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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8
信宜市池洞镇丰垌酒坊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机构于2020年12月08日对信宜市池洞镇丰垌酒坊生产的“40度白酒”(生产日期:2020年10月08日)和“50度白酒”(生产日期:2020年10月08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法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对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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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9
信宜市大雾岭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法定机构对信宜市大雾岭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雾岭山泉”进行抽检检验。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法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信宜市大雾岭山泉水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大雾岭山泉”20桶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5元;2、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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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0
信宜市垌尾开泰冷冻食品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及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肉类食品案

2021年1月13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信宜市垌尾开泰冷冻食品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5个批次共30箱涉案进口冷冻肉类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另有8个批次共18箱涉案进口冷冻肉类食品均是2020年11月8日后入境,没有消毒证明。经查,上述涉案进口冷冻肉累计3.5吨,货值金额合计1.2385万元。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涉案进口冷冻肉类食品、3.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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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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