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夫妻闹离婚拒养患病女儿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夫妻闹离婚拒养患病女儿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近日,信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夫妻双方在庭审中均拒绝抚养患病女儿,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件回放 2012年,信宜男青年阿威与同在广州市务工的女同乡阿颖相识并自由恋爱。2013年,两人回到信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小爱(患有精神运动发育迟缓症)。之后,阿威和阿颖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去年12月,阿颖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与阿威离婚。 庭审中,阿威和阿颖均以女儿小爱患病为由拒绝抚养。阿颖认为,自己现居住在娘家,娘家经济困难,自己也无生活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女儿;阿威认为,因女儿患有精神运动发育迟缓症,由阿颖抚养能更好地照顾孩子的起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此两人争执不休。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在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可避免,两人发生矛盾,应理性的面对和解决问题,而并非一味以离婚的方式去面对。作为父母,两人应当对小爱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双方不得以无能力抚养为由推卸责任,更不得以离婚作为拒绝抚养孩子的方式。望两人本着相敬如宾、彼此理解的态度,多以家庭和睦、女儿健康成长为信念,共同经营家庭生活。据此,阿颖要求与阿威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判决不予支持阿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未成年人。子女在未成年之前,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更不应该以子女患病为由,相互推诿,不尽义务。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均不主动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法院本着《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精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充分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