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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否弃养年老丈夫 法院:需付抚养费

2021-2-3 10:04| 发布者: 风情编辑3| 查看: 229| 评论: 0|原作者: 一号

摘要: 阿登身体日差,且身患残疾,渐渐不能自食其力,儿子阿德尚在广州读大学,要求妻子阿芬支付自己扶养费。遭拒绝后,阿登将妻子起诉至信宜法院。
妻子可否弃养年老丈夫 法院:需付抚养费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陈严梁智清夫妻本应相濡以沫,但年老多病的阿登却被妻子弃养,无奈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该起扶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件回放
  今年74岁的阿登家住信宜市某镇,经人介绍与小自己31岁的广西女子阿芬相识。两人于1999年生育儿子阿德,并登记结婚。婚后初期,阿登和阿芬感情较好。2017年3月,阿芬回到广西与他人合伙经营钢材、装饰等生意,两夫妻聚少离多。阿芬在外出期间,虽负担儿子阿德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却对丈夫阿登不闻不问。阿登身体日差,且身患残疾,渐渐不能自食其力,儿子阿德尚在广州读大学,要求妻子阿芬支付自己扶养费。遭拒绝后,阿登将妻子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扶养费17019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阿登与阿芬是夫妻,阿登因年老力衰且身有残疾,目前没有收入来源,阿芬却未尽到妻子应尽的扶养责任。阿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理有据,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及阿芬的经济状况,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这不仅是法定的义务,更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本案中阿登作为丈夫年老多病,需要扶养。阿芬作为健康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其应当承担扶养配偶的义务,竭尽全力呵护、照顾丈夫。而阿芬却并未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丈夫阿登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支付扶养费。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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