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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宫仍不思悔改 信宜男子行窃再次被判刑

2020-12-4 10:21| 发布者: 风情编辑2| 查看: 382|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来自: 茂名晚报

摘要: 信宜男子阿山因犯盗窃罪四次获刑和受劳动教养,在刑满释放后并未“浪子回头”,仍然偷盗成性,最终“五进宫”。近日,信宜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阿 ...
四进宫仍不思悔改 男子行窃再次被判刑


  信宜男子阿山因犯盗窃罪四次获刑和受劳动教养,在刑满释放后并未“浪子回头”,仍然偷盗成性,最终“五进宫”。近日,信宜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阿山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回放
  家住信宜市某镇的阿山今年31岁,曾于2009年1月、2009年10月、2011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劳动教养,本应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他在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四处游荡伺机作案。2020年4月某日上午,阿山来到邻村妇女阿芳经营的一间小卖部,进入小卖部内看电视、抽水烟。期间,趁阿芳不备,阿山快速溜入小卖部后面的房间内,将阿芳藏在床尾的一个黑色皮包内的4500元人民币盗走。阿芳发现后报警,阿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其犯盗窃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阿山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阿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阿山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阿山的家属代其将盗窃款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阿山从轻处罚。根据阿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信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过失犯罪的除外)。《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就不构成累犯。(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罪和后罪中有一个是判处轻于有期徒刑的,就不构成累犯。(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就不构成累犯。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而且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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