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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二十多年的养子 如今却拒绝赡养父亲

2020-11-14 10:05| 发布者: 风情编辑2| 查看: 493|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

摘要: 收养了二十多年并抚养成人的养子,却拒绝赡养年老体弱的父亲,伤心的养父无奈之下将养子告上法庭。近日,信宜法院北界法庭审结了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均服判息诉。
      收养了二十多年并抚养成人的养子,却拒绝赡养年老体弱的父亲,伤心的养父无奈之下将养子告上法庭。近日,信宜法院北界法庭审结了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均服判息诉。

案 情:
      家住信宜市某镇的万老伯今年74岁。1996年,万老伯夫妇收养了一名男婴,取名万某民,并于1999年办理了收养手续。万老伯夫妇含辛茹苦将万某民抚养成年,并供书教学。万某民在初中毕业后,就到深圳打工,现在做快递工作,每日收入约为150元。之后,万老伯的妻子去世。孤苦伶仃的万老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但万某民却对父亲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后万老伯一纸诉状将万某民起诉至信宜法院北界法庭,请求判令其每月支付550元赡养费。

判 决:
      北界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万某民从小到大由万老伯收养并抚养长大,双方办理了收养登记,万老伯与万某民在法律上是父子关系。现万老伯已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收入,万某民作为儿子,应履行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550元赡养费给原告,于每月5日前付清。一审判决后,被告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怠于履行该义务,虽然万老伯与万某民是养父子关系,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也负有赡养义务。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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