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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男子从八楼顶扔出4个花盆 结果被判刑

2020-9-25 10:11| 发布者: 风情编辑2| 查看: 559|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

摘要: 随着城市发展日新月异,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人们住得越来越高,“天外飞物”越来越多,高空抛物频发,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不仅污染环境,也给路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以案说法:拒绝高空抛物

随着城市发展日新月异,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人们住得越来越高,“天外飞物”越来越多,高空抛物频发,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不仅污染环境,也给路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在说案例之前
↓↓↓我们先来看看高空抛物的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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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前说“典”

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为解决“高空抛物”难题提供了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近日,信宜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依法对高空抛物的被告人作出判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悬在信宜文明城市建设上方的痛

【案情简介】2019年1月份某一天晚上,李某在其位于信宜市区的家中独自饮酒,酒后于深夜至次日凌晨期间,清理公共区域的卫生。凌晨4时许,李某在八楼楼顶清理杂物期间,在没有对楼下情况进行观察的情况下,借着酒劲把楼顶的4个花盆扔出楼顶南侧围基,花盆掉落在住房对出的街道上,其中3个花盆砸中韦某琴、韦某添停放在路边的本田凌派小汽车、大众小汽车,导致两辆小汽车损坏,另1个花盆砸在路面上。案发后,李某分别赔偿了韦某琴、韦某添小汽车修复费用并取得了韦某琴、韦某添的谅解,两人均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2019年1月25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合力织法网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调查与处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李某自首、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适用缓刑。2019年12月31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并提起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进行审理。2020年3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正确认识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性

【法律分析】李某从高空抛物,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无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1、李某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李某酒后在未观察地面情况下,从其居住的房屋楼顶扔花盆致使停放地面的两辆小汽车不同程度损坏,可见其破坏力。通过监控视频可见,李某从案发现场楼上先后扔了4个花盆下来,其中有3个花盆砸在两辆小汽车上,1个花盆砸在小汽车对出的路面上,花盆坠地后均呈现出破裂粉碎状态,路面上散落大量碎片;事发前后均有车辆经过,其中事发后10分钟内先后有4辆小汽车和2辆摩托车经过事发现场道路。李某从8楼的高空向公共场所抛掷转头,就所抛掷的物而言,花盆自身的重量以及所抛掷的高度,到达地面的冲击力所造成的后果足以对人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就所抛掷的地点而言,事发现场道路为信宜市区,该路段是旁边小区居民出入的交通要道,即公共场所,李某的行为致不特定的人或物处于极度危险当中。事发时虽为凌晨3、4点,但仍有车辆经过。李某的行为不论是砸中路人还是砸坏车辆,均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 

2、李某的主观方面系故意。李某虽然辩称其是借着酒意,在夜深人静时制造“高空落物”,目的是砸坏停放在楼梯门口的小车,使停放在楼梯门口的小车以后不敢再停放,达到方便楼上住房通行的目的,从楼顶上将花盆丢下,砸坏停放在楼梯门口小车,具有泄愤和报复的心理,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但在本案中,以李某实施抛物时的主观心态为依据,恰恰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行为犯的构成,即是否构成本罪应当以做出该行为当时的主观心态而非损害结果为标准。且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从高空抛物的破坏力是有足够认识的,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高空抛物可能会造成路人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危害后果。李某既不是应当预见高空抛物的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也不是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虽然李某不是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直接故意,但属于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法益就是所有处于公共场所之内的个人或财物的安全状态。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对所实施的行为进行定罪,行为的后果仅是量刑上的依据。在本案中,李某实施了从8楼高空抛掷的行为,虽然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但所有处于该场所的人的生命或财物都可能因此遭受侵害,此行为恰恰侵犯了公共安全的法益。

4、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此外,考虑李某已向被害人足额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且李某悔罪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5.高空坠物除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外,根据高空坠物形成的原因以及受害者的情况,高空坠物还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如果导致致人死亡、重伤的后果,符合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规定的,依照该罪名定罪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不是故意高空抛物,如果没有管理好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死亡或重伤时,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6.高空坠物行为已经上升到刑事法律层面,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要注意自身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结果。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处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主体界定和责任承担的模糊性,因此,我们应当突破思维局限,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社会保险等多种途径,建立起与侵权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法官提醒

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屡有发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例如东莞高空坠苹果重伤女婴事件、深圳天降玻璃致男童死亡事件、广州黄狗砸人事件……高空抛物、掷物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不特定的时空中,特别是在一些高楼林立、人口密度大的城市中。虽然绝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实施者并不是蓄意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或出于一时疏忽大意,或出于发泄个人情绪,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很多人就不以为然。但高空抛物往往会给人们带来致命的损害,不容忽视。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公众热议。杜绝高空抛物,确保居民安全,是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发,为群众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刻不容缓。

高空坠物者,受到刑罚制裁,这是国家以公权力干预高空坠物行为的表现,从刑事犯罪层面保障、救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公共场所高空抛物、掷物的行为则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随手一抛”的行为属于刑事严厉打击的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做有道德、守法律的公民,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信宜正在创建文明城市
请大家齐心协力
做到文明守法
共同建设幸福和美信宜

图文丨李嘉盈
编辑丨林丹丹
初审丨万彩凤
审核丨杨洪波
来源: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织法网拦“天外飞物”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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