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宜一男子非法销售汽油 价值高达百余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路**号***房,住信宜市**中学旁边的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从2018年2月开始,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法渠道低价购买到汽油后,利用经改装后的粤SH****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将汽油非法销售给信宜市城乡各地的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等多人使用,从中牟利。其中,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共非法销售汽油152912升,价值1045937元。信宜市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8月28日在信宜市区迎宾大道飞鹰附近路段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粤SH****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上查获没有标识的成品油1465升,经鉴定,该成品油符合92号汽油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粤SH****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油桶8个、手机1台、汽油1465升等物证;2.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梁某某销售92号汽油数量的确认表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微信转账记录、手机便签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华东 2019年12月27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